煤矿瓦斯防治专项行动汇报材料
太原市煤矿瓦斯防治阶段性工作汇报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2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监察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晋煤瓦发„2011‟1091号)及我局•转发省煤炭厅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并煤瓦发„2012‟12号)等文件要求,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9号令)、•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管辖煤矿瓦斯的预警工作,现将我市瓦斯防治阶段性工作汇报如下:
一、查找依据
依据
一、《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
(二)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的。
(三)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鉴定为突出煤层的。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应当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井,其建井
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
依据
二、《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
第一百七十六条解读。突出危险性评估。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
依据
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九条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
第十条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
(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
(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
第十八条突出矿井开采的非突出煤层和高瓦斯矿井的开采煤层,在延深达到或超过50m或开拓新采区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进过程中,应当密切观察突出预兆,并在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面的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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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突出危险性评估结果是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的;当矿井具备实测条件时,应及时测定瓦斯有关参数,实测瓦斯参数对开拓掘进作业更具有指导作用;突出煤层危险性鉴定是依据有关瓦斯参数测定结果及现场瓦斯动力现象等所进行的瓦斯等级鉴定结论。
三、与资质单位研讨
经与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煤科总院重庆分院及淮南国家瓦斯治理中心等多家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单位联系交流,并邀请河南理工大学教授、西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