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小企业金融财税政策

加快湖南地方金融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

唐政

地方金融相对于中央金融而言,是指为地方或区域的经济发展并为地方居民或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体系。高度集权的中央金融无法满足地方经济差异发展的需要,地方金融应运而生。发展和完善地方金融,建立起多层次、多种类金融机构并存,互为补充的完整的金融体系,满足不同层次社会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对地方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湖南金融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存在明显差距。地方金融的发展需要地方政府财政的引导推动,财政支持培育地方金融业发展,通过地方金融这个市场融资平台引导推动地方经济发展,既是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创新举措,也是财政可持续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地方经济发展对地方金融有迫切需求

1、建立适应湖南经济发展的融资体制要求加快发展地方金融

湖南是农业大省,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农村金融需求不断增长。同时,由于湖南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中小企业占绝对比重,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对湖南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发展以“三农”和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建立高效的能满足“三农”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融资体制,为其提供更多、更好的融资服务,将大大促进湖南地方经济建设和发展。

2、缓解地方金融供求的矛盾需要加快地方金融的发展

加快地方金融的发展,还可以填补国有商业银行布局调整留下的市场空当,参与竞争,缓解地方金融供求紧张的矛盾。地方金融机构在中部地区有一个不同于在东部地区的功能,即它在相当多的地方发挥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不能发挥的作用。

3、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要求加快地方金融的发展

地方金融机构现在存在的问题,诸如制度不完善,资产规模小,不良资产比例高,经济效益不好等等问题,只有加快地方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才能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湖南通过对城市信用社的整顿与重组,实行了商业化经营,使城市商业银行获得了较快发展,在发展中逐步降低了原城市信用社酝酿的经营风险,减轻了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进行顺利,湖南省联社已挂牌成立。因此,只有加快地方金融的发展和改革,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才能化解金融风险。

二、当前的政策环境为地方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1、国家对地方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高度重视是湖南地方金融发展的重大机遇

地方金融的改革和发展国家高度重视,已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如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进一步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作用》报告,表示要加快地方中小商业银行的发展。因此,湖南要抢抓机遇,积极准备,加快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在增强地方金融机构自身

实力的同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中央金融监管权的下放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金融自主权

从1985年筹建股份制商业银行,到1995年组建城市商业银行,再到2003年8月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央在逐步下放金融管理权限。省级政府获得了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权,信用社成了地方“自己”的金融机构,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也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政是否会背上不良资产的包袱。中小金融机构的当地化,使这些地方性金融机构与地方经济、当地居民和中小企业发生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地方政府在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湖南省地方金融发展的现状和问题

(一)湖南省地方金融发展的现状

我省金融体系主要由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两家政策性银行(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六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中信实业、光大、招商、上海浦发、福建兴业),城乡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等构成。其中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的法人机构在省内,是由湖南省地方政府监管的银行类地方性金融机构。截至2006年底,湖南省银行类地方金融共有法人机构数1722个,共设机构网点数4665个,从业人员数36810人,共实现人民币存款余额1671.8亿元,人民币贷款余额1023.3亿元。由于城市信用社仅存在于邵阳市,而农村合作银行仅长沙和邵阳才有,而且规模小、网点少、涉及业务量小,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其他种类的金融机构发展滞后,因此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则构成了湖南省地方金融体系的主体。

在湖南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地方金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与影响。

一是促进了储蓄转化为投资。湖南省地方金融的发展最明显的作用就是提高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速度与效率。发展湖南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实现了对社会资金的重新安排,这种重新安排,一方面提高了储蓄的总水平,即通过其灵活的经营机制,有效地聚集了社会闲散资金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闲散金融储蓄资源,提高了储蓄率。截至2006年底,湖南银行类地方金融共实现人民币存款余额1671.8亿元,占全省金融系统存款余额的21.43%。另一方面则更有效地分配了资金,提高了投资的边际收益率。截至2006年底,湖南银行类地方金融共实现人民币贷款余额2467.6亿元,占全省金融系统贷款余额的19.55%。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金融资源配置结构与经济结构的严重失衡状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二是地方金融成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一方面,城市商业银行以及城市信用社为湖南省城市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融资平台,有力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另一方面农村信用社已成为湖南农村金融主力军与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在支持湖南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发挥了举足轻重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至2005年末,全省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总量和增量分别位居全省金融机构第3位和第1位,其中,

农业贷款金额121.25亿元,占贷款总额的51%,占全省金融机构农业贷款总额的93.3%。

三是地方金融机构的发展强化了市场竞争,规范了金融秩序。湖南地方金融的发展迫使国有银行从内部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异,有力地促进与启动了其向商业化转轨的步伐。近几年来,湖南省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不断地进行机构精简,撤并了部分机构和部门;另一方面大量从市场上和其他金融机构招募优秀的业务人员,和地方金融机构展开市场的争夺。此外,湖南中小民营金融机构管制的一定放松,规范化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成功地排挤了地下金融活动的运行。这一方面,有利于充分释放地下金融所蕴涵的能量,另一方面也将其纳入了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范围,从而有利于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的规范。

(二)湖南地方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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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国务院《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总量大、资本充足率不高、历史包袱沉重、风险大的特点,要组织专项财政资金注资盘活农村信用社,与此同时采取相应的财税政策,按照“省、市、县财政补贴一些,税收等政策上优惠一些,农信社自身消化一些”的方式有效化解不良资产和财务亏损,逐步解决历史包袱。对于长、株、潭等经济相对发达、农业比重相对小的地区,可通过财政资金的引导,吸纳民间资本,整合部分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村商业银行,重点支持农村的产业化经营。同时,要发挥省联社的作用,加快农信社的改革,理顺管理体制,达到“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国家适当扶持,地方政府负责”的要求。

4、加强财政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涉及面广、危害极大;金融资产负债率高,所有者权益少,整个信用体系非常脆弱,金融风险随时都会转嫁到财政头上来。因此,财政要提高对金融监管的认识,强化监管力度。一是作好日常监督。通过月报、季报、年度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及时跟踪企业的财务会计状况变化,深入企业,调查研究,随时解决出现的财务问题。二是搞好专项检查。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日常监督工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如地方金融、企业固定资产超规模、费用开支增长过快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提高监督检查效果。三是进行个案检查。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实。检查结束后,向上级及时反映,并及时处理查处的问题。四是对违纪违规行为严格处罚。财政部门要监督地方金融企业严格遵守财政法规,执行会计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对企业有偷税漏税行为的,要及时进行补税,并依照财税法规予以处罚。对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和责任人,要依照《会计法》及《企业会计报告条例》进行处罚和处分;对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典型案例要在企业内部或金融系统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