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脂分公司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规范化管理 经验交流材料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确保依法经营并保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业务经营的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

四、责任。质量管理部门、销售部、采购部,储运部对本制度实施负责。

五、内容:

(一)采购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应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由采购部门指定人员负责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前应按规定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

3、在采购药品时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审核购进药品的合法性及质量信誉。应查验加盖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的以下资料,并确认真实、有效:

(1)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

gmp证书复印件;

(2)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授权书原件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原件对照核实),原件应标明委托授权销售的品种、地域、期限及销售人员身份证号码,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3)双方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协议有效期限精确到日,且不能超过该企业许可证有效期限;(4)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审核无误的方可采购。

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须与供应单位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应按有关规定认真逐项填写,并明确质量要求条款。合同须加盖供、销双方的合同专用章,采购合同保存5年备查。采购合同如果不是以书面形式确立的,购销双方应提前签定注明各自质量责任的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有效期。

5、购进药品应开具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

(二)验收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验收实行“双人验收”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有权拒收。

2、验收时应对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进行逐一检查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在验收完毕后,及时清点入库,认真做好验收记录

4、验收记录要内容完整,字迹清晰,结论明确。验收员应在入库凭证上双签章,并注明验收结论。仓库保管人员凭验收员签字或盖章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三)储存养护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养护工作,应由储运部门负责

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存放于专库,并有明显标识

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双人双锁”,“专库”管理。双锁由两人同时到场方可打开,钥匙由两人分开保管。以确保经营储存期间的药品安全。

4、仓库设有监控设施和“110”报警台联网的自动报警设备,并设置电视监控设施

5、保管人员须凭验收人员双人签章的验收单作为入库凭证。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标志模糊等情况有权拒绝入库,并在入库凭证上双人盖章。

6、养护人员应加强库房的温湿度管理,定期对在库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养护与检查,做好养护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与质量管理部门联系,对有问题的品种设置明显标志并暂停发货,并报质量管理部门。

(四)出库、复核

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库必须经双人发货、双人复核手续方可发出。保证帐货相符。

2、保管人员认真核对单据与实货,按发货清单发货完毕后,在发货清单上签字,将货交给复核人员复核

3、复核人员必须按复核清单逐一核对品种、批号,对实物进行质量检查和数量、项目的核对。核对项目应包括:购货单位、品名、剂型、规格、数量、生产厂商、批号、有效期、销售日期、购货单位的名称等项目,并检查包装的质量状况。复核人员逐批复核后,应在复核清单上签字或盖章。

4、出库复核与检查中,保管人员及复核人员如发现质量出现异常情况应停止发货,并报告质量管理部门处理

(五)销售

1、该类药品的销售由经营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该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2、药品批发企业只能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给持有购买许可证的单位

3、销售人员应仔细核对以下资料并建立相应客户档案(1)医疗机构客户档案包括: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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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本企业应当于每季度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公安机关报送上季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销、流向和库存情况

八、以上各项记录应按规定保存5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