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有企业民主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参政党民主监督作用1
加强保障体系建设与整合企业监督资源
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监事会作为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一种现代公司监事会制度的特殊类型,是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一环。国有企业监事会成员的构成和选任、承担的特殊使命以及监事责任制度都与一般的监事会不同。国有企业监事会要想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特殊使命,必须要在不断完善自我和充分发挥自身功能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建设,积极整合企业各种监督资源,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公司监督体系,使监督服务于公司效率的提高和股东(含中小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下面,笔者就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机制的完善予以探讨,以期能为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含义
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实质是监事会是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重大事项实施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出资人权益。
(一)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内容
1.监督的前提。受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委派,代表出资人利益,对出资人负责。
2.监督的重点:对出资人所出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对所派驻企业“三重一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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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不干预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3.监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等。
4.监督的目的。维护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5.监督的纪律。依法依规履职,遵守“六要”、“六不”的行为规范。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的特点
1.国有企业监事会具有外派性质,比内设监事会更加独立和客观,更能强化“出资人监督”,提高监督的层次和权威性,使监督内容更全面。
2.出资人派出的监事是专职,比兼职更深入和专业,监督工作更经常化和规范化。
3.《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强化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能更好地处理监督与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关系。
4.监督主体明确且人格化,监事会成员面临“监督失察”的风险压力,所以更尽职尽责。
5.监事会实行集中管理,便于经常相互交流与研讨,规范化的业务管理,使得各监事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的各届监事会之间形成了相互激励与制约,促进监事会队伍建设。
二、国有企业监事会的运行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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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制企业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都设有监事会。国有企业设立监事会,是体现国家作为出资人监督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区实行国有企业外派监事会制度始于2007年4月份,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骨干企业监事会派驻暂行办法》的规定,自治区国资委目前已向21家监管企业派出了五个监事会,每个监事会负责承担4-5家企业监事会工作。四年来,各监事会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为国有企业规范化管理,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发挥了国有资产“守门人”、真实信息“报告人”、经营风险“预警人”的作用。虽然四年来监事会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监督检查工作及制度建设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一)公司法人治理文化意识淡薄,对监事工作认识不足
目前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难以真正达成经营决策(董事会)、执行(经理)、监督(监事会)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部分国有企业董事会、经营者,对监事会工作作为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还不足,甚至认为监事会可有可无,监事会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由于监事会实施当期监督,主要任务是财务监督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由于监事会的“不干预、不参与”原则,监事会侧重于及时提醒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防范于未然,做好经营风险“预警人”,即使企业出现问题,监事会只能向出资人汇报,并没有处理权,造成社会及一些领导对监事会的作用认识存在偏差,认为监事会未起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国有企业面宽链长,监事监管力量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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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有企业下属企业数量多、覆盖范围宽,如我们第四监事会派驻的四家企业下属三级及以上的子企业多达150多家,主要从事有色金属、黑色金属、交通基础建设与运营、现代物流、土地收储与房地产开发、金融、贸易、国际合作等产业,业务覆盖面宽,管理链条长。而监事会成员共4人,下属子公司虽然均建立了监事会,但除了广西交通投资集团外其余均为兼职,且一人身兼数职,部分人员履职能力弱,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导致监督工作很难深入,且国有企业企业大量的投资、担保、融资、经营行为大都发生在下属子企业,使专职监事较难获取企业的相关信息,直接影响了监事会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监事会监督手段缺乏必要保障,监管环境有待改善
在监事会的监管实践中感觉到监事会或监事职权不全,法律只给了监事会和监事“说”的权力,而没赋予其“行动”的权力。如监事会可以对董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请求纠正,但对不予纠正的法律后果却未作规定,以致监事会权能不全,起不到约束作用;也没有出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监事会监督不配合、不按要求纠正的具体追究政策措施,监事会履行职责的权威性不够。
(四)监事会监督缺乏高效的操作方法、监督反馈时效性尚待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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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完善的国有企业监事会保障体系下,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机制的优势,通过监督资源的优化整合,形成监督合力,提高监督权威,努力使监督资源转化为企业发展能力,监督工作转化为企业风险防范能力,监督成果转化为企业降本增效能力,真正实现对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作者:凌云2012/2/21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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