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

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

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

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

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

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

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

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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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

件一致”,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申请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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