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成本与收入研究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
划编制指引》的通知
【颁布单位】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字号】
建城[2015]70号【颁布时间】
2015-5-26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市政市容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做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建设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5月26日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指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提高规划的科学性,避免盲目、无序建设,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工作。
第三条管廊工程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地下空间规划、道路规划等保持衔接。
第四条编制管廊工程规划应以统筹地下管线建设、提高工程建设效益、节约利用地下空间、防止道路反复开挖、增强地下管线防灾能力为目的,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合作、科学决策、因地制宜、适度超前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五条管廊工程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用于指导和实施管廊工程建设。编制中应听取道路、轨道交通、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管廊工程规划应合理确定管廊建设区域和时序,划定管廊空间位置、配套设施用地等三维控制线,纳入城市黄线管理。
第七条管廊建设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应在管廊内规划布局。
第八条管廊工程规划应统筹兼顾城市新区和老旧城区。新区管廊工程规划应与新区规划同步编制,老旧城区管廊工程规划应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道路改造、河道改造、管线改造、轨道交通建设、人防建设和地下综合体建设等编制。
第九条管廊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考虑长远发展需要。建设目标和重点任务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十条管廊工程规划原则上五年进行一次修订,或根据城市规划和重要地下管线规划的修改及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编制管廊工程规划程序执行。
第三章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规划可行性分析。根据城市经济、人口、用地、地下空间、管线、地质、气象、水文等情况,分析管廊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规划目标和规模。明确规划总目标和规模、分期建设目标和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建设区域。敷设两类及以上管线的区域可划为管廊建设区域。
高强度开发和管线密集地区应划为管廊建设区域。主要是。
(一)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二)交通流量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三)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十四条系统布局。根据城市功能分区、空间布局、土地使用、开发建设等,结合道路布局,确定管廊的系统布局和类型等。
第十五条管线入廊分析。根据管廊建设区域内有关道路、给水、排水、电力、通信、广电、燃气、供热等工程规划和新(改、扩)建计划,以及轨道交通、人防建设规划等,确定入廊管线,分析项目同步实施的可行性,确定管线入廊的时序。
第十六条管廊断面选型。根据入廊管线种类及规模、建设方式、预留空间等,确定管廊分舱、断面形式及控制尺寸。
第十七条三维控制线划定。管廊三维控制线应明确管廊的规划平面位置和竖向规划控制要求,引导管廊工程设计。
第十八条重要节点控制。明确管廊与道路、轨道交通、地下通道、人防工程及其他设施之间的间距控制要求。
第十九条配套设施。合理确定控制中心、变电所、投料口、通风口、人员出入口等配套设施规模、用地和建设标准,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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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中心镇开展管廊工程规划编制,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