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工作制度等问题,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认清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决策、执行的制度安排。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a.一是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人的地位。
b.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能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期望。
c.三是企业的投资者选派监事,职工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这一点国有企业必须做到),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能够实现投资者和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这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保障了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法人治理结构的事权划分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
a.一是人事权,负责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b.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如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c.三是受益分配权,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d.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决定企业的合并和解散等。
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b.制订企业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
c.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
d.重要人事任免;任免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e.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a.执行董事会决议;
b.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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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合适的咨询公司,除了其知识全面、掌握大量管理分析工具以外,在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拥有强大的知识库,可以避免很多弯路。
另一方面,由于咨询公司是外来力量,既与企业家也与企业的员工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工作,所以会公正地对待企业的每一个人,不会也不可能在咨询项目中攫取不正当利益,更不会卷入客户的利益斗争中去。由咨询公司主导提出的法人治理结构方案,往往是中立的,经得起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