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国有企业破产中,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一个重要环节,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滞后,对破产财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在资产变现中存在不少问题,既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了债权清偿率,又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破产财产不能妥善保管,导致资产流失。依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始,就要全面清理企业财产,并妥善保管,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待成立破产清算组时,再移交给清算组进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关门歇业,企业资产长期无人管理。就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其主管部门派人处理,而对这些管理人员又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放任不管或随意占用、侵吞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流失。

2、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合理,导致资产流失。资产评估是变现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除国有土地这一资产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组和法院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价格。没有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往往造成对破产财产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导致破产财产或被贱卖,或不得不多次降价拍卖,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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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资产评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组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将评估结论交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讨论通过才能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

企业监管组和人民法院应对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评估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3、遵守规则,灵活操作,提高资产变现率。(1)对资质较好的破产财产要尽量做到整体出售,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2)对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可以分解或分批进行拍卖,边变现边安置企业职工,既可加快案件的审理,又可节约破产费用;(3)对短时间内很难按评估价格拍卖变现的破产财产,如果因受到职工安置的压力而赶时间追求将资产变现,必然会导致资产的贱卖。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理,如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租赁给他人,用租赁费安置职工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进行收购,再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社保费用等,还可以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或收购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