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国务院根据《烟草专卖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从以上法

律特征,我们不难得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的特殊地位。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是烟草专卖制度的基础和核心,烟草专卖的本质内容由行政许可制度来体现。行政许可是政府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权运用得当与否,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不断探讨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这样才更有利于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更有利于烟草专卖管理制度的巩固、发展,提高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管理水平。本文针对在零售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维护国家利益和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提高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水平。

关键词: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完善建议

行政许可即通常所指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国家行政许可中的有机组成部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是指国家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书面证照方式允许相对人从事有关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并授予其资格和能力的行政行为。《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这是关于烟草专卖管理的内容和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规定。由此可见,烟草专卖许可制度的核心就是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当前,烟草行业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1991年6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及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8年国家烟草专卖局报经国家经贸委审议通过颁布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2002年6月4日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打下了良好的法律保障。特别是刚刚于今年2月5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并于今年3月7日施行的《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制度。但执行新《烟草专卖品许可证管理办法》过程中,笔者通过调查研究,发现在许可证审批、许可证事后监管等方面存在不少难点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会产生行政不行为和行政乱作为现象的发展,将对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造成损害,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为此,本文主要对卷烟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及解决的办法,以进一步巩固烟草行政许可制度,提高许可证管理水平。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新办法是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具体实施的表现形式。新办法有效地改善了原办法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审批轻监管、重权力轻责任的弊端。如新办法采取了以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为主体的框架。新办法的实施程序部分包括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二章主要规定了申请的主体、方式、类型、条件、公示、受理等,第三章规定了审批期限、决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许可情况公开、许可证期限等,第四章规定了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各种情况。有关实体内容(包括职能、主体、职权、职责等)穿插在程序的各章之中。新框架体例的优点是能够很好地执行行政许可法实施的有关规定,许可程序更加严密清晰,方便了当事人的申请,规范和保障了烟草专卖局依法行使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权。由此可见,新办法是将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烟草行业的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化的规定,从而保证行政许可法在烟草行业得到切实全面的实施。

(二)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出台,提高了烟草专卖部门依法许可的水平

原办法其条文较少、存在操作性差、程序简单、监督乏力等不足,而新办法对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增加了撤销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