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的文化在林业实践中作用
我国的林业政策及在发展现代林业中的作用
1、林业政策的定义
林业政策是国家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在林业方面的施政目标。各级林业部门根据林业政策指导、干预和影响林业的发展方向,协调解决林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些政策还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国家的法规,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强制性。
林业政策按业务性质可分为森林永续经营政策、森林权属政策、造林政策、森林保护政策、木材利用政策、木材及其他林产品供需政策、林业劳动政策、林业科学研究及林业教育政策等;按经营过程可分为林业生产资源政策、林业生产政策、林业经营政策、木材及其他林产品的价格和流通政策、林业财政及税收政策等。
2、林业政策的制定
2.1制定依据
林业政策主要根据各国的自然、经济条件、森林资源状况、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及趋势以及世界其他国家对林产品的需要情况等制定,因不同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情特点而异。由于社会经济情况或其他条件的变化,同一个国家在不同时期的林业政策也常有相应的调整。但一切林业政策都应有严格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由于林木生长周期长,用材林短则十数年、长则几十年才能成材,获得收益。因此林业政策必须相对稳定,才能使经营者乐于不断投入资金和人力,否则森林资源就有可能因经营者得不到长期经营的保证和林政管理松弛而遭到破坏。同时,林业政策与其他政策,如土地政策、水利政策、农业政策、矿业政策以及轻工、劳力、科研教育等政策的相关性也应受到重视,以求林业生产与农业、牧业、工副业等生产部门能协调发展。过去利用森林资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获取木材,以经济效益为主;近则随着对森林资源多种效益的认识不断深化,日益重视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为了充分发挥森林在维持自然生态平衡中的重要作用,需要制订一系列保护森林资源的政策,如限制森林采伐量、提高森林覆盖率、建立森林自然保护区及有关进口木材的政策等,以适应林业生产发展的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林业政策还应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以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植树造林和护林的积极性和责任感。
2.2特点
各国林业政策森林经营开始于中欧国家,统治阶级借营林而保持其土地所有权,继之有皇室森林的管理及相应的政策。有的国家以保存地方矿产用材、海军造船用材等公共事业为名,将部分森林收为国有。第一次产业革命对林业政策及林政管理有很大影响,19世纪中叶以后,各国出现不同的特征,如德国注重发展林业教育,科学管理及森林永续经营;法国及
瑞士注重防止山洪及水源林的经营;美国、加拿大则以雄厚资本开发天然森林;苏联将森林收归国有,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林业。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规定森林归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并允许有少量林木归个人所有。资本主义国家的森林一方面是公有趋势更加明显,另一方面也保护私有林所有者的利益。美国在罗斯福及杜鲁门执政时期,曾以国家全部支出的55%收买森林归国有,对私有林也加强经营管理。英国工党提出“私有林捐献林地办法”,规定凡捐献者,其所经营之森林可获得政府大量的永久的营林补助。现代林业政策趋向是森林由国家管制或直接变为国有林,对私有林则加强监督、给以奖励扶持并促进联合,如瑞典的“林主协会”、日本的“森林组合”等。
3、我国现行的林业政策
集中反映在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及《森林法》中。其主要内容是:
3.1明确山林权属。长期稳定不变。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由县或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具有法律效力。林权纠纷由政府组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由法院裁决;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准采伐有争论的林木。
3.2严格控制森林采伐量,对森林采伐实行统一管理。对现有森林资源严格遵循年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控制采伐,限制消费。任何单位及个人采伐自己所有或经营的森林、林木,都必须向林业管理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以防止过量消耗,甚至乱砍滥伐。
3.3对林业实行经济扶持政策。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把国家对林业的投资、财政拨款、银行贷款和按规定提取的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列入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地方财政支援不发达地区的基金中也以一部分扶持林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给以补助费或长期贷款。
3.4提倡木材综合利用与节约代用。充分利用林区采伐、加工和造材的剩余物,发展小材小料加工,发展人造板生产。推广金属、水泥、钢铁等代用品,并鼓励研制新的代用品。用经济补贴办法鼓励林区单位和群众利用枝桠、茅柴等作燃料,并实行以煤代木,发展沼气、小水电等。
3.5大力推广植树造林。由各级政府制订规划,确定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目标,组织实施,并保障国家、集体、个人对林木的所有权和支配权,规定归个人所有的林木长期不变,允许继承,以调动群众兴办林业,代代相传的积极性。全民义务植树按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每年义务植树3~5株,系无报酬劳动,林木属于集体和国家所有。
4、现代林业的提出
4.1现代林业的提出
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随着生态危机的凸现,人们对传统林业经营思想和经营模式进行了反思,提出了生态林业概念,后又逐渐演化为可持续林业、现代林业。然而,到目前为止,现代林业这个概念,还未被人们真正认识和正确理
解,业外人士往往错误将“现代林业”当作“现代化”林业。业内人士也有不少人将“现代林业”抽象化,使“现代林业”远离社会,脱离实际,严重影响了中国现代林业的建设。
4.2世界各国林业建设观念的转变
现代世界各国林业经营思想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具体的经营目标和重点上,虽然千差万别,但总体思路和发展方向基本一致,都在不断重视生态环境作用,兼顾生态与经济的协调。其中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奥地利的“森林经营新模式”,其目的是实现不破坏生态平衡的环境保护与经营;国内较早的现代林业定义是:现代林业即在现代科学认识基础上,用现代技术装备武装和现代工艺方法生产以及用现代科学方法管理的,并可持续发展的林业。后来,进一步发展,定义为:现代林业是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全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高效发挥森林的多种功能和多重价值,以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生态、经济和社会需求的林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人事部、建设部、铁道部、农业部、商务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林业局联合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意见》,并要求各级政府认真贯彻执行。意见指出,木材节约和代用是缓解木材供需矛盾、实现木材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途径,也是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国家积极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进行木材生产加工剩余物综合利用、木材防腐等保护处理、废旧木制品回收利用与再生利用,以非木质材料替代木材,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当前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仍然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木材消费行为、消费结构还不合理,生产加工、保护处理、回收利用水平较低。我国是世界上木材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随着木材消费量的不断增加,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加快发展木材节约和代用,对满足市场需求,抑制森林超限额采伐,保持生态平衡,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我国积极保护自然环境的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6、总结
林业不仅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公益事业,又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产业,既能为社会提供具有生态功能的生态产品,又能为社会提供具有经济功能的林产品和具有文化功能的生态文化产品。我们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可持续发展战略作为我国发展的出发点,让林业在我们的现代林业政策指导下,为我们的生态、经济和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