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及调解的方法技巧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农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最头疼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影响农村邻里的和睦关系,冲淡亲情、友情。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居民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农村,对于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下面,我就基层国土资源工作者的角度,谈一下自己对农村居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解决方法于技巧的浅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起因

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但是,其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乱搭乱建、不按批准位臵建设、超面积建设、骗取批准、建新不拆旧、影响交通、滴水、排水等。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全民普法活动的积极开展,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和我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万顷良田、新农村改造、新市镇建设等相继实施,未批先建、乱搭乱建、超占面积、四址移位、无证建设、建新不拆旧等时有发生。同时重大项目落户,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以丹徒区上党镇为例,该镇位于镇江南郊,扬溧高速和沪宁高速纵横贯穿我镇,是镇江古邑南乡重镇之一,2006年底由原上党、上会二镇合并而来,辖有15个行政村,两个居委会。面积约122平方公里(二调面积),总户数16931余户,总人口52270人(2010年底统计数据)。上党镇是丹徒面积与人口大镇,也是丹徒四大经济板块之一。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该镇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当地政府的大量人力、物力、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创文明城镇带来不稳定隐患。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资源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为此,我们必须增强忧患意识,积极化解矛盾,不断促使居民宅基地工作纳入正规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工作经验告诉我们,处理宅基地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不能单靠某一部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但不能妥善解决矛盾,甚至还会引发新的矛盾;这就需要我们要学会综合利用各项法律、法规。因此,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和确保社会稳定,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做到以理服人,最终实现矛盾的妥善解决。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知识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调解所需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注重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深入基层、刻苦实践,勇于探索,开拓创新,以人为本,总结出更多、更有效、更实际的方法。

(一)充分深入调查,找准问题根源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要拿到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就必须要充分的调查研究,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勘,询问当事人、走访村干部、街坊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资料,还要从复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留真,透过现象看本质,查找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想法,找准问题根源,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往往一个不服一个,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内问题,这时候,我们首先要做到沉着冷静、不急不躁,了解双方当事人最要好的朋友、同事或亲戚等,要善于利用他们的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请他们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我们知道每个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感情好了,讲啥都行,做宅基地纠纷调解工作也是一样,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只有感情融洽了,才能解决好纠纷。

(三)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我认为要坚持做到“五心”,即:静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决心。”只有做到“五心”,才能圆满解决问题。

一是静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静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现冷静下来,再查找原因。我们要知道人的思想转变确实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二是诚心。调解矛盾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是否有诚心,我认为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诚心,俗话说:“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三是公心。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给面子、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失去公平、公正,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不能化解矛盾。四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有一定的责任心,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决心。做任何事我们都要有决心,只要有决心,再困难、再棘手的问题也能解决,反之,再容易的问题也不一定能圆满调解成功。

(四)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第一步我们要对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依据,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相关法律、法规,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我们调解人员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他们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这时就要从掌握土地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会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指出当事人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五)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镇、部门(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建管所、信访办、农服中心)、村、组四级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形成氛围,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只要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真正做到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

(六)适时把握机会,顺势解决问题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想法,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多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这时,我们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第二篇: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范文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

“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下面,我就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谈一下自己浅薄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然全乡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我们周庄国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实践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我总结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权舆抛砖引玉吧。

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是善于利用关系,拉近情感距离

农村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纠纷双方积怨颇深,在调节工作中,当事人常常会把我们的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怎么办呢。我的体会是: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做到不急不躁,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我们知道任何人都是有理智、有感情的,关键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之谈,感情抵触时,一点“盐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奠定思想感情基础,感情融洽了,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是适度运用法律,营造调处氛围

对宅基地纠纷,首先我们要进行的是当事人双方宅基地合法性的审查,这既是我们进行调解的基础也是保障调解成功的有力武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适时、适度运用法律的武器,能为我们营造良好的调处氛围。

所谓调解,简单地说,其实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对于一宗宅基地纠纷来说,调解的过程很少是一帆风顺的,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和挫折,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既不能充当和事佬,各打五十大板,又不能一味迁就和纵容那种自私自利极端个人主义思想的蔓延,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适时指出当事人主观意愿的不合理性或违法性以及将会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其幡然醒悟,恢复理智,并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

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

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

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第三篇。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与拆迁补偿纠纷处理原则赢了网s.yingle.com遇到征地拆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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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与拆迁补偿纠纷处理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是专门给农村集体成员解决住房问题,带有福利性质的一种土地使用权,只有农村村民才可以享受,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进行自由买卖,只允许集体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调剂。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就一定范围内的农村房屋买卖合法性予以明确,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有条件的相互转让,并未就农村房屋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或机构抵押和出售予以解禁。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因买卖时间长、交易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完毕、购房人已经实际居住等情况下认定为有效的案例。这样的有效裁判不仅能反映裁判者对公平、诚信的内心确信,而且符合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交易稳定良好风俗的目标,并为一般社会大众的价值观所包容。

上海高院在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不断增多的情况下,及时出台《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认为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对于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综合考虑出卖人出售房屋是否经过审批同意、合同是否履行完毕以及买受人的身份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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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

第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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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城市建设和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大量土地被征收征用,尤其是城市周边的农村集体土地,这一过程也涉及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拆迁过程中又引发更多的宅基地房屋纠纷,在此形势下,上海高院民一庭又出台《关于审理宅基地房屋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相关情况进行规范,具体如下:

一、宅基地房屋权属的确定

我国一直未建立农村房屋所有权等级制度,宅基地房屋则历经土改登记、及未新建、翻新、改扩建的演变。因此,在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属时,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新、改扩建等情况。

1、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未经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及未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时登记的权利人为房屋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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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争房屋经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未进行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土改登记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

3、系争房屋虽经土改登记,但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前后新建、翻建、改扩建的,以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核定人员为房屋的权利人。当事人以土改登记为证据主张房屋产权的,不予支持。

有充分证据表明上述三种情况所列人员已被排除在权利人范围之外的,不能再主张权利。确定宅基地房屋权利人的具体产权份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以及对系争宅基地上房屋一直进行维修、保养等义务的权利人利益。

二、宅基地房屋中未成年人权利的确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通常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是以户的名义获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定一户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面积和房屋的建筑面积时,一般以该户农村村民的人数作为主要参考依据。未成年人基于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身份,与其他成员以一户的名义共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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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的许可,其父母等投资建造房屋的行为可视为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一户农村村民的共同投资。《物权法》第14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村建房用地审批文件中核定的未成年人可认定为宅基地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

三、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归属

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四、尚未取得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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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动迁中,经常发生动迁部门与“农村宅基地使用证”的户主签订拆迁协议,把所有房屋共有人利益结算在一起,每人享受安置面积按一定金额预扣在动拆迁部门。由于安置房屋未实际取得,原房屋共有人就拆迁利益在分析家产时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的购买权,其实际是主张分割房屋的权利。鉴于被动迁人将来可能获得的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尚处于不确定状态,法院不宜进行确权、分割。若动迁款预扣在动迁部门用于购置安置房的,动迁款亦可不作处理。当事人要求确认安置房面积购买权的,法院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在裁判理由中告知当事人可在房屋实际面积、位置等确定后再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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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调解。审判人员要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让其充分表达想法,及时分析、准确把握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和心理活动,根据个案的情况选择恰当的调解策略。

(5)换位调解法。如果当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审判人员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角色的互换,去感受对方的心理,使其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和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

(6)借助调解法。律师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支持者和协助者,在调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审判人员应当调动律师的积极性,使其成为法官与当事人沟通的桥梁。律师对法院调解的心态复杂而微妙。有些律师对案件判决结果有较准确的估计,为避免败诉风险愿意调解;有些律师认为自己有理有据必赢无异,并不愿意配合调解。审判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争取律师的支持和配合,让其帮助法庭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