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矛盾纠纷频发的根源及对策
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及化解对策
一、当前矛盾纠纷频发的主要原因
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知识欠缺。特别是在农村,有些群众在法制观念、法律知识上还较欠缺,遇到矛盾纠纷时,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常常因为生活中的一些琐事而引发了双方的矛盾纠纷。
一些干部对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些部门工作人员认为日常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些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化解纠纷矛盾放在新时期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调解矛盾纠纷时过于形式,该协调不协调,或者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上的误差是导致矛盾纠纷化解不力的主要原因之一。
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然年年开展,但其覆盖面和影响力还很有限,再者群众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城市和农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群众对国家的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矛盾纠纷总是不能拿到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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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加大普法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要加强对群众的政策法规教育,扩大普法的广度、深度,采取广播电视讲话、法律讲座、学生带法回家、法律文艺汇演等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农村深入开展普及法律知识教育,注重普及与农民生产、生活相关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广大农民遵纪守法和运用法律开展维权。要大力推广政务、厂务公开,增强各项工作透明度。动员广大群众参与政务管理,使干群之间互相理解、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减少干群之间的矛盾纠纷。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督办机制。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和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做到知情在先、工作靠前,要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各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工作制度,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责任和任务落实到部门、单位、责任人,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的督办力度。对矛盾纠纷处理不力,并造成重大影响的,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提高队伍素质,适应新形势需要。要采取专门培训、以会代训的方式尽快提高现有人员的素质,通过培训提高法律和政策水平,要经常组织基层调委会、基层司法所人员培训,提高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工作水平,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求。要尽快落实去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的31号文件精神,加强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原则上按照城区司法所5人、一般司法所3人的标准配备司法所警力;工作人员在5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1名副所长。司法所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身份。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每个司法所聘1名以上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由财政按人平每年2万元的标准保障其工资、福利、奖金和办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