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组织干部慰问制度

进一步加强对组工干部思想、工作、身心和生活等方面的关心、关怀,坚持以人为本,以精神鼓励、关心为主,物质慰问、帮助为辅,公平、公正,突出实效的原则,做好组工干部及其家属的关心、慰问工作,解除组工干部后顾之忧,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全体组工干部在我县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骨干作用。参照县委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组工干部及家属因患病住院治疗的,采取前往医院或家中慰问和发慰问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慰问;

第二条组工干部及家属因病逝世的,由部领导代表组织部对其家属进行慰问。

第三条因公负伤或逝世的;由部领导及科室负责人等对其进行精神慰问和物质慰问相结合的方式慰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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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其它需要关心慰问的情况。视其实际情况,经部领导同意后,另行慰问;

第八条关心、慰问组工干部及家属的具体方式和标准,统一按照县科级干部关心慰问制度执行。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