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保障纪委履行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反腐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形成反腐败合力,促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以下简称组织协调工作),是指纪委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协助同级党委研究、部署、协调、督促检查反腐败各项工作。

第三条纪委开展组织协调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各司其职。

第二章组织协调的主要任务

第四条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围绕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等开展工作。

第五条根据同级党委的要求和实际情况,研究反腐败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根据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按照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要求,组织落实。

第七条加强与各方面的联系和沟通,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第八条对有关部门承担的反腐败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组织协调的程序

第九条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工作应当遵循以下步骤:

(一)确定需要组织协调的事项;

(二)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实施方案;

(三)组织实施;

(四)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承担任务的进展情况;

(五)要求有关部门书面报告承担任务的落实情况;

(六)向党委报告组织协调事项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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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