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委班子正职离任制度

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全镇农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锻造高素质的农村干部队伍,增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号召力,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河北省农村支部工作条例》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条件:

(一)凡连续任正职15年以上或累计任正职20年以上,年龄在55周岁以上,因身体原因不宜再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且任职年限和年龄同时符合条件的,由本人申请,经镇党委批准保以离任

(三)干部在职期间必须认真履行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职责,同党委、政府保持高度一到,工作密切配合

(四)本村农业税征收、农田基本建设及其他中心工作能够按照上级要求圆满完成

(五)本村大局稳定,近两年来无上访、无违法违纪,无群体性事件发生

(六)对因犯错误被免职、撤职或被给予其他严重处分的;对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理的,一律不能享受离任干部待遇

(七)在职期间镇党委对农村干部年终考核,发现两次不称职情况的干部,离任时不享受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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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离任干部不得以离任补贴抵顶农业税或镇党委政府按照上级规定收缴的其他款项

(三)本规定下发之日薄西山前享受离任待遇的干部仍按原规定执行。本规定下发后离任的干部,其待遇逢规定内容变更执行新的规定。本规定下发前离任未落实待遇的村“两委”正职干部按照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二00**年四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