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门类齐全、结构合理,能够担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西部大开发重任的年轻优秀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队伍,加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班子建设,保证**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顺利发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州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委要将选拔培养后备干部做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选拔培养后备干部队伍的管理机制,并逐步建立后备干部信息库。

第三条选拔后备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的原则;备用结合、动态管理的原则;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后备干部的条件

第四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有热情、有干劲,有较好的工作业绩,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综合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五条后备干部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同级副职。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下一级正职,也可列为上一级正职的后备干部;

(二)副职后备干部,一般应是下一级的正职;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根据其从事领导工作的资历,可列为一定层次的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基层领导工作经历;

(六)身体健康;

(七)对政绩突出,年富力强的少数民族干部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后备干部的数量和结构

第六条后备干部的数量一般按领导班子正职1:2,副职1:1的比例确定。其中:县级后备干部一般应以35岁至40岁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要占40%;科级后备干部中30岁以下的要占50%;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妇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总体上应分别不少于20%和15%。州委、州政府各部门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要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和少数民族干部。政府班子的后备干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后备干部名单中,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后备干部的选拔

第七条选拔后备干部要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特别是把好政治关。选拔后备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不仅要从党政机关选拔,还应从企事业单位选拔。要特别注意从高学历层次的干部中选拔后备干部。

第八条选拔后备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州、县两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工负责,组成工作组,在相关部门或人员内发放《后备干部推荐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确定多数群众公认的人选;组织(人事)部门考察采取个别谈话、专项调查等方式进行。在认真整理考察材料,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县级或科级后备干部建议名单,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后报上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确定。县、科级正职后备干部分别由州、县两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民主推荐和考察并报同级党委(党组)讨论确定。

第九条选拔后备干部的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届中考察、年度考核和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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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州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