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的受理与处理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我国农村耕地的承包期为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和调整承包地。但该法第条同时又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这就为农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间可以进行调整从法律上提供了依据。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法律事实

首先,应当弄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承包经营户享有,包括代表承包经营户签订合同的户主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成员,因为土地承包经营份额是以家庭成员的状况确定的,其经营也为家庭经营,家庭成员对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共同享有,不能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签订承包合同的人享有。我国《民法通则》、《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从法律上确定了农村承包经营户的主体资格。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其产生的根源,应当确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户享有。

土地承包经营户由于家庭人口的增减,处于相对变化的状态,如出生、死亡、婚嫁、迁出迁入、参加工作及参军提干等。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是以人口为基本因素的,人口变化必然引起承包经营权的不稳定。减少人口的,不影响其生存条件。而增加人口的,则产生人多地少、生存受到影响的情况。由此,也就产生了承包土地的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问题。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实行过程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从法律角度上讲,是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从农民生存的基本条件要求上讲,又是一个社会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都出台过一系列政策,各地实践中也采取了各种调整方法。××年,全国人大代表会常委会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将耕地的承包期从法律上确定为年不变。但遇有法定情况时应当进行调整。

种类:

从笔者所在基层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大致有以下几类:

法律所规定的调整情况引发的纠纷。即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新增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承(更多精彩文章来自“秘书不求人”)包地等进行调整时产生的纠纷。其中尤以对承包方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予以调整时产生的纠纷为多。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的迅猛发展,大量投资项目的上马,集体经济组织大量耕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导致对土地承包权的相应调整,从而引发村民与村、社集体组织之间发生纠纷。

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出生、死亡、婚嫁、迁出迁入、参加工作、参军提干等人的变更引起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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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承包土地的调整只能由发包方按照一定程序而为,是法律授予发包方(本案中的合作社)的一定权利。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规定,无论是最初的承包还是承包期中出现的调整,作为发包方均应依照一定程序而为,如召开社员大会,处理决议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显然,土地承包权的调整,不是由发包方或承包经营户自行决定得了的,也非完全意义上的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产生。其取得和变更,都具有行政调整的性质。综上所述,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纠纷,无论从承包经营权产生的根源还是实现的程序而言,均决定了这类纠纷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显然,前述案件应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处理。

农村承包土地调整纠纷的审理程序。既然此类纠纷性质属行政诉讼,故应依照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审查事项。、主体资格。原告是否属被告合法村(社)民。、被告调整的土地是否属调整的范围予以合法性审查。、被告调整土地的决议在程序上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作出的土地调整决议在实体内容上予以审查,以确定其是否合法。在此需指出的是,对于承包土地的调整,法律只是作出相应原则性规定,即应当“调整”。但对于如何调整,怎样调整,却并未有具体、详尽的规定,实践中各地很大程度上是遵循各地的“乡规民约”操作,而不同地方有不同的标准,因此在实际审查中应区别对待、按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