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一条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完善医院党委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院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参加人员为医院党委成员。
第三条民主生活会应当遵循“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贯彻整风精神,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严肃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坚持实事求是,讲党性不讲私情、讲真理不讲面子,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要求,严肃认真提意见,满腔热情帮同志,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应当围绕主题,就以下基本内容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遵守党章,坚定理想信念,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维护党中央权威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维护领导班子团结,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正确用人导向,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
(三)正确行使权力,履职尽责、积极作为,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反对特权、秉公用权的情况。
(四)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情况。
(五)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站稳人民立场,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六)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受到诫勉谈话的,应当说明整改情况。
第六条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召开的,应当报区委办公室同意。
民主生活会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七条医院党委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第八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区委办公室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领导班子成员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党的创新理论以及有关文件,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
(二)由党委委托各党支部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就反映本人的有关问题,向组织作出说明。
(三)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互相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并与分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也应当接受党员、干部约谈。
(四)撰写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查摆问题,进行党性分析,提出整改措施。个人发言提纲应当自己动手撰写,并按规定说明个人有关事项。
第九条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
(二)党委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
(三)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
(四)党委书记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当提交书面发言材料。会后,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条民主生活会应当直面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自我批评应当联系实际、针对问题、触及思想。相互批评应当开诚布公指出问题,防止以工作建议代替批评意见。对待批评应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不搞无原则纷争,也不搞一团和气。
批评和自我批评的具体意见,不得随意散布。
第十一条医院党委办公室主任、院内非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副处级及以上级别干部应列席会议。党委书记也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者建议。
第十二条民主生活会应当切实解决问题,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治。需要区委帮助解决的,应当及时向区委报告。
第十三条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医院党委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区委,并报送区纪委和区委组织部。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征求意见的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和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当向医院各党支部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问题的整改措施,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二篇: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1.党委每学期至少要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或扩大会)。每学期末召开。
2.召开生活会的前一周,由院务办负责把生活会的内容和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书面通知每个委员。党委成
员应按要求作好充分准备,认真写好发言提纲。
3.召开生活会前,纪委和组织部要深入各总支、支部及党员群众中去,收集了解基层干部党员群众对党委
班子及成员个人的意见,在综合分析、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将意见及时反馈给党委和成员个人。
4.开会前,由纪委和组织部负责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和主要内容通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并邀请其出席会议。纪委专职副书记和党委组织部长列席会议,做好记录,会后负责整理,分别报送省高校工委、市
纪委、市高校工委。
5.在生活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发扬我党历来倡导的“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言者无罪,闻者足戒,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优良作风,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增强团结,增强党委班子的凝聚力和
战斗力,改进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
6.对生活会上所涉及的内容,要严守组织纪律,不准随意传播和扩散。
7.党委对每次生活会提出的主要问题,要认真研究,切实制定整改措施。由纪委负责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
并在下一次生活会上报告整改情况。
二、党总支民主生活会制度:
1.各总支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必要时可吸收非党行政领导参加)。
2.生活会前由组织委员到所属支部、小组认真了解干部、党员群众对总支班子及成员个人的意见,并将意
见汇总后及时提供给总支和成员个人,每个委员要认真做好准备,拟好发言提纲。
3.各总支在召开生活会前,要事先通知纪委和组织部。纪委和组织部应派人参加。必要时,党委有关成员
也要参加。
四、党委生活会制度中的
五、
六、七条,原则上也适用于总支。
五、生活会后一个月内,院纪委、组织部要将上学期各总支召开生活会的情况向党委作全面汇报。
六、本制度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篇: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为了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切实抓好局党委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和全局两个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党委民主生活会的组织构成1.党委民主生活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党委民主生活会的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
2.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在会前提交书面发言,会上由他人代为宣读,会后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他人将会议情况、批评意见转告本人;
3.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议题,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二、党委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2.贯彻民主集中制,分工负责,协作共事,讲政治、讲团结的情况;
4.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勤政廉政,对错误倾向进行批评和斗争的情况;
4.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改进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为职工群众办实事的情况;
6.加强对党员的思想教育和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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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及时反馈。要用适当的方式将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向党内外群众反馈,以便取得群众的监督和帮助。
七、对于无故不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如与上级党组织的规定有悖,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