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纠纷调解的现代反思——以“枫桥经验“为视点

摘要在我国传统社会,调解在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得到了执政者的充分重视,调处息讼可以说贯穿了我国社会历史的全部过程。新常态下的社会矛盾因其独特的复杂性,传统的调解机制已无法适应。“枫桥经验”作为地方解决矛盾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其中的调解机制,是传统纠纷调解的现代延续,在实践上具有丰富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纠纷调解枫桥经验

一、贯穿始终的“无讼”思想与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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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乡邻之争”一案中,胡石壁在判词中说到:“大凡乡曲邻里,务要和睦。纔自不和睦,则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向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今世之人,识此道理者甚少,只争眼前强弱,不计长远厉害。纔有些小言语,便去要打官司,不以乡曲为念。且道打官司有甚得便宜处,使了盘缠,废了本业,……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胡石壁的意思很清楚,和睦是有“利”的,即“有无可以相通,缓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人生在世,如何保得一生无横逆之事,若是平日有人情在乡里,他自众共相与遮盖,大事也成小事”;而不和睦则是有“害”的,即“有无不复相通,缓急不复相助,疾病不复向扶持,彼此皆受其害”,“与相邻雠隙,他便来寻针觅线,掀风作浪,小事也成大事矣”。不和睦而兴词讼的弊害还不仅是以上这些,还有“使了盘缠,废了本业,公人面前陪了下情,著了钱物,官人厅下受了惊吓,吃了打捆,而或输或赢,又在官员笔下,何可必也。便做赢了一番,冤冤相报,何时是了。”又如在“妄诉田业”一案中,胡石壁说到:“词讼之兴,初非美事,荒废本业,破坏家财,胥吏诛求,卒徒斥辱,道涂奔走,犴狱拘囚。与宗族讼,则伤宗族之恩;与乡党讼,则损乡党之谊。幸而获胜,所损己多;不幸而输,虽悔何及。故必须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不容不一鸣其不平,如此而后与之为讼,则曲不在我矣。”在该则判词中,胡石壁详细列举了诉讼之“不美”,从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两个方面表明诉讼是有害于己的,只有当“果抱冤抑,或贫而为富所兼,或弱而为强所害,或愚而为智所败,横逆之来,逼人已甚”的时候,打官司才是有必要的。

二、传统纠纷调解的制度化与现代延续

清末民初,中国社会动荡,军阀割据,东西方文化剧烈碰撞,社会面临重大变革。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国家和政府积极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纠纷中的作用,民事调解制度相对于传统的调处息讼制度而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随着西方法律文化在中国的广泛传播,晚清政府试图在变法的过程中结合西方的法制理念,制定有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在晚清政府尽力达到洋为中用的大环境中,民事调解制度仍然遵循传统儒家思想,追求和谐,在民事纠纷中依然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传统的调处息讼制度并没有在细节上的制度化设计,这使民国时期出台各种关于民事调解制度的规定具有客观需求。这一时期相继出台了《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条例》、《民事诉讼律》、《民事调解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纠纷调解方式相比较,这一时期在调解的程序上,出项了许多详细的规定,比如调解需要依当事人之申请而行之,调解的程序不得公开等等。除此之外,民初的乡镇自治运动推进了国家政权向乡村一级渗透,但基层社会仍是乡土社会,并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纠纷的当事人仍倾向于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民国时期的民间调解相对于传统民间调解发生了一些变化,演变和发展成了有组织、有制度的调解制度,许多地方都根据需要设立了各种民间调解组织,如辽宁的商事评断处和农民协会、江西的息争会、山西的息讼会等。这些组织都有固定的场所和调解人员,除了依据伦理道德进行调解外,国家的法律也成为其重要依据,同时也形成了自愿、合法等原则。这些组织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大同小异,其宗旨和根本目的都是“息讼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