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财经纪律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821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81-07-14【生效日期】
1981-07-1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财经纪律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1年7月14日川委办〔1981〕39号)
今年六月二十三日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增产增收、节约开支的紧急指示》中提出,当前我省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值得注意的是,财政上面临的问题较为突出,实现今年的财政收支平衡困难还比较大,特别是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分散浪费国家资金的现象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财政资金的“跑、冒、滴、漏”相当严重,这种情况如不迅速加以扭转,不仅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调整的顺利进行,而且也不利于端正党风,严肃党纪,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了坚决刹住经济领域的不正之风,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省委、省政府在上述紧急指示中决定从七月份起,在全省范围深入开展财经纪律检查,并结合检查对广大干部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一、根据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这次财经纪律检查由各级党委和政府直接领导,并指定一位负责同志亲自主持,统一部署检查工作,统一组织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统一研究处理检查出来的问题,抓紧抓好,善始善终。各级纪委、各大口和财政、税务银行、劳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参加,认真做好有关的工作,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
二、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一九八0年以来违反“十不准”的问题。“十不准”是:不准截留坐支应当上缴的税收和利润;不准乱摊乱挤成本费用、虚报冒领各种补贴;不准偷税、漏税和超越权限减税免税;不准自行提高各项专项基金和企业留成比例;不准乱发奖金、补贴、实物,或要奖、送奖,索取“回扣”;不准乱挪乱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准任意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用公款请客送礼,搞铺张浪费;不准以还贷为名挖国家的收入;不准擅自提价、加价、削价使国家减收增支;不准擅自冲退国库收入或把预算内企业划作预算外,把预算外开支挤进预算内。
有些问题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的,由各地根据问题的性质确定。但凡属应交的财政收入必须坚决收缴入库。
三、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做好思想发动和组织准备。检查工作以自查与重点检查方式结合进行:八月底前由各级企业、基建、事业、行政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自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派人进行督促和辅导。自查结束后,单位和主管部门应把检查出来的问题和改正情况写出书面报告,报经当地政府审查批准,从九月一日起,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重点复查。
四、
四、中央和省级企事业单位,一律按驻在地政府的统一布置进行自查,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自查和改正情况,接受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复查,任何单位不准例外。省直属机关的财经纪律检查工作,省委、省人民政府已确定由一位副省长负责。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带头自查,带头改正。
五、
五、要坚决克服那种敷衍塞责或者只检查、不处理的错误作法。对于自查出来的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自觉进行改正;但经济处理必须逗硬,该交收入必须如数上交,违反规定的开支必须如数退回,不准搞“下不违例”不了了之。对于自查以后经过重点检查查出的问题要严肃处理,该批评教育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有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或经济制裁(如停发奖金,扣减预算包干指标;收缴违反规定购买、领发的物资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应当联系检察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反映情况、揭发问题的同志以及执行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于搞打击报复的,要从严惩处。
六、
六、整个检查处理工作要求在十月底结束,并逐级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检查进度、经验、问题、违反财经纪律的典型案例,以及检查中发现的执行财经纪律好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月报送简报或专题报告。
附:
一、财经纪律检查参考提纲(略)。
二、财经纪律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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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苏办发〔2009〕26号
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切实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要求,切实改变目前会议过多、事务性活动过多、文件简报过多的状况,进一步从源头上解决“文山会海”问题,促进领导作风的转变,保证领导同志集中主要精力议大事、抓大事,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工作落实,现就精简会议、事务性活动和文件简报通知如下:
─1─
一、严格会议审批。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提前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执行。确需临时安排召开的重要会议,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每年8月份为“无会月”,除重大紧急事项外,不得安排会议。凡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或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会议,财政部门不得核拨会议经费。
二、减少会议数量。省委、省政府已经发文部署的工作,原则上不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会议进行部署。省级机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其他会议,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议尽可能合并召开,参会对象相同或相互交叉的会议应套开或连续召开,可采用电视电话和网络视频会议形式一次性传达、部署到基层的不集中或层层召开大会。严格控制各类纪念会、研讨会、庆祝会、表彰会等,一律不准巧立名目召开各种联谊性的“片会”。
三、控制会议规格。可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召开;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不为部门召开的会议代发会议通知。省各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等)的会议,不以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召开。省委、省政府召开的某一方面工作会议,原则上只安排分管领导出席,其他领导─2─
不陪会;省级机关部门召开的全省性工作会议,经批准有各市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原则上可安排一位省委或省政府分管领导出席;部门召开的专业性会议,省委、省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除全局性重大会议外,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开到省辖市,不开到县(市、区);未经批准,分管省领导及省级机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市、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四、简化会议程序。尽量开短会。省委、省政府召开的会议,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同志作主题讲话;非全局性工作,不安排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讲话。除有重要审议事项的会议外,一般不安排分组讨论。确有必要安排大会交流发言的,原则上每次不超过5人,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分钟。
五、严格控制各类事务性活动。各地各单位邀请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有关活动,一般应按程序提前15天报省委办公厅或省政府办公厅审批;除省领导所在单位外,各单位不得自行邀请省领导出席公务活动;邀请分管省领导出席的活动,一般不再邀请其他省领导出席。严格控制邀请省领导出席的各类庆贺、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及评比表彰等活动,省领导非经统一安排不参加各地各
─3─
单位举办的上述活动,一般不题词。
六、改进领导同志下基层考察调研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对改进省领导同志下基层考察调研接待工作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考察调研要坚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人员和层层陪同人员。考察调研活动应安排集体乘车,不搞边界迎送,除确有必要外不用警车开道,不清场封路,不动用警力现场维持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扰民。
七、规范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对规范和改进领导同志活动新闻报道作出具体规定并严格执行。从严控制省领导出席各类活动包括会议的新闻报道,切实精简报道数量、篇幅,恰当安排报道版面或时段。除省主要领导同志外,其他省领导同志考察调研活动省主要新闻媒体原则上不作单独报道,可在当地新闻媒体报道,因特殊情况确需省主要新闻媒体公开报道的,可由省相关办公厅商省委宣传部统一安排发综合性报道或简讯。除省主要领导同志出席或有特殊意义的重要会议、活动安排在《新华日报》头版和省电视台主要新闻节目报道外,其它确需报道的,均安排在《新华日报》2版以后和省电视台晚间新闻等非主要新闻节目作简要报道。会议和领导同志活动的新闻报道─4─
要注意把握好角度,突出工作性主题和实质性内容。省各非常设性议事协调机构的内部会议、部门工作性会议原则上不作报道。省领导出席与否不作为会议、活动必须报道以及安排版面、时段的主要依据。
八、精减文件简报。大力压缩发文数量。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文件,一律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能通过办公网络、电话、电报、便函等方式传递的,不再印发纸质文件。省委、省政府领导在分管范围的一般工作性会议上的讲话原则上不印发《苏办通报》、《江苏政办通报》,只在有关系统内印发传达;省委、省政府领导讲话可通过公共信息载体公开发布的,一般不再印发《苏办通报》、《江苏政办通报》。凡已及时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统一印制下发或层层转发。严格控制简报和一般性工作信息报送数量。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应对上报省委、省政府的简报和一般性工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凡超出有关规定新增设的一律停办或合并。除新成立的部门、单位外,原则上不再增加部门、单位备案简报信息种类。压缩简报信息报送范围,除分管领导外,一般不向省委、省政府其他领导直接报送简报信息。倡导清新朴实的文风,起草文件简报要注重针对性、指导性,开门见山、言简意赅,不搞“穿靴戴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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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说套话空话,尽量压缩篇幅,做到意尽文止、文字精炼。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省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把进一步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改进领导作风和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下决心抓好落实,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以优良作风推进各项工作。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9年7月12日
(此件发至县)
主题词:作风建设
精简会议活动
文件简报
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09年7月13日印发
(共印550份)
─6─
第三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增长
1﹒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凡涉及职能和管理体制调整,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以及机构名称变动、经费形式变更的,要按程序向机构编制部门专题申请。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上级业务部门不得干预下级部门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得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不得要求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除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外,不得把机构编制作为达标、评比的条件,也不得把是否设置机构、配备编制等列入工作考核的内容。各业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2﹒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审批权限。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各地不得在中央下达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省级党政机关副厅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中央审批;副省级市党政机关副局级以上机构、其他省辖市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省审批;副省级市所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处级以上机构、其他县(市、区)党政机关副科级以上机构的设立和调整,报所在市审批。省财政转移支付补助县(市、区)财政拨款事业机构编制的增加,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3﹒严格控制新增机构编制的审批。职能强化、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优化人
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改进管理方式,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确需设立机构、配备编制的,原则上通过整合机构、撤一建
一、在现有编制总量中调剂等方法解决。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将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机构改革的要求,重新核定乡镇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总量,并由省实行总量控制管理,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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