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县地方税务局党组关于印发“三重一大”制度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县经济暨软环境建设工作会议结束后,云县地税局立即召开全员大会,安排部署本单位优化发展软环境工作。会议传达了全县经济暨软环境建设工作精神,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了地税系统优化发展软环境实施方案。会上,县地税局局长张桂春与局机关各股室和基层征收单位的负责同志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并要求全体干部职工树立软环境就是生产力,改善软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观念,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的软环境建设,地税局在以后的工作中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将软环境进行硬治理。
一是创新机制,将政务公开融入税收执法全过程。除了在税收宣传月期间集中宣传税收政策外,还通过定期举办税收政策公告会、在各办税厅室设立税收政策咨询窗口和税收政务公告栏等方式,在第一时间将最新的政策法规告知纳税人。利用电子显示屏和电子查询系统为纳税人提供政策、信息服务,借助网络技术进行网上公示、网上办税指南、网上涉税政策咨询。
二是强化依法治税,将重点由外部转向内部。组织“拉网式”清理,将游离于微机管理之外的纳税户纳入微机管理,使少数税务人员掌握的“袖中户”公开“亮相”,解决部分业户少缴和不缴税的问题。税务稽查严守税收最后一道防线,将工作重点放在查处大案要案上,严厉打击偷、逃、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完善金税三期软件的运行,促进科技兴税。税收信息化将税收业务和税收政务置于网络流水线上运行,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实施进行“全程”监控,增加征收管理中的科技含量。继续完善网上报税、联网税控、电子报税、持卡纳税、自然人缴费、语音催报催缴等税收应用软件的使用,为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方便纳税人和规范内部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四是落实四项制度,优化地税软环境。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度、延时服务、预约服务等工作制度,将服务承诺在办税服务厅电子触摸屏上公开,统一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形成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落实督查的工作格局。以贯彻落四项制度为契机,积极开展争创优秀办税服务厅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规章制度,全员参与创建。在办税服务厅推行“阳光办税”,工作人员挂牌上岗,实行“五多”服务原则和文明用语制度,做到上岗前多准备,工作中多交流,服务中多思考,业余时间多学习,办理过程多提醒,实现纳税人办税“一窗式受理、一站式办结、一户式查询、一条龙服务”。针对a级纳税人、残疾人、孕妇、60岁以上老人开辟绿色通道,开展上门服务,预约服务,善意提醒服务,促进服务方式多元化,文明、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第二篇: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聊城市复退军人医院
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实践中加以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院领导班子的民主集中制建设,促进班子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班子的决策水平和决策能力,为医院的发展建设提供制度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制
(一)院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制。
(二)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有关职能负责同志及有关人员在讨论相关问题时可以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院长办公会由院长或委托书记主持,院办主任参加会议并负责安排做好会议记录。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的实施方案,涉及医院全局的重大决策。
2、医院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总结,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部署,医院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3、政治思想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部署和活动安排,重大表彰和处罚。
4、党组织、党员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重大问题,包括支部设置、发展党员、制定规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党员方案等。
5、人事调配,包括人员的调进和调出,录用和招聘大中专毕业生,院内跨部门调整和医生调整科室等。
6、党办提交的需由医院研究的事宜。
7、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和行政后勤等方面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推荐职能部门正、副职人选。
2、全院临床医技科室科主任、护士长的任免。
3、医院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4、医院的院务会、工作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和领导小组的建立、调整、撤消及人员组成。
5、重要岗位人事调整。
6、高级专业人才的引进与安置。
(三)重要项目安排
1、医院所有资产处置。
2、重要设备购置。
3、基本建设、装修改造。
4、新技术、新项目的引进。
5、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大宗物品采购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
2、奖金、福利。
3、医疗纠纷的赔偿。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有关“三重一大”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依照有关规定,应交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院长办公会在决策之前要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3)与全院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前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
(二)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如工作需要或遇
特殊情况,可由院长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2、凡需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3、会议议题由职能部门事先搞好调查研究,拟订出解决的预案,由主管领导审批报院办呈报院长同意,列入会议议题。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领导班子会必须增加议题时,须经院长确定。
4、院长办公会必须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指示为依据,以医院的实际为基础,自觉从全局利益出发,不能片面强调个人分管工作的重要而忽视其它工作。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集中正确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5、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一般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或由分管领导指定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领导班子会议有争议事项,如遇有时限要求的,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做最后决定。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7、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8、会议要由专人做好记录,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议,院长办公会需颁布的文件或会议纪要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其他成员)审核后签发公布。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落实部门和负责人。
10、”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院长办公会决策的事项,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由院办负责督办、催办会议决议的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院长汇报。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建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会议决议,如遇到新的情况确实不可能按原决议执行时,应及时向院长提出,由院长办公会决定是否再议。
医院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材料、设备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院长办公会。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医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
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聊城市复退军人医院2010年11月18日
第三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2-30实施日期:2004-01-0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在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尚未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前,仍需要纳税人提供完税凭证原件,计会部门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后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在新系统增加有关退税业务需求的新功能后,可不必提交原件和加盖销号章。
附件:
1.退税销号章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工作流程图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台帐
5.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方税收退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款安全,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办理退税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退税,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向纳税人退还其应退
的税款。
第三条应退税款包括:
(一)减免退税,指按照税收减税、免税的规定,将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的税款减免退还给纳税人的退税;
(二)汇算清缴结算退税,指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税收征管办法,对纳税人多缴税款予以清算的退税。包括调整税率退税;
(三)误收退税,指因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税款的退税。包括应退付的多缴税款利息;
(四)其他退税,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从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退税。
第四条北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以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税、费的纳税人申请退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退税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统
一、简化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退税的制度、流程、文书等综合管理工作;税种管理部门负责退税的管理审核工作;计划会计部门负责应退税款的退库工作;法制部门负责退税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退税程序
第七条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以下简称《退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纳税人);
(二)纳税申报表(契税未使用征管系统软件前不需要提供纳税申报表);
(三)对于政策性退税和其他特殊情况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四)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以将所有申请资料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到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第八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可以直接填写《退款申请书》,及时为多缴税款的纳税人办理退税。
第九条主管税务所是退税的受理和初审部门,须对已经受理的退税申请及附送资料就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
(一)申请人是否享有退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税款缴纳和欠税、已退税情况;
(三)申请退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四)申请退税的税种、税额;
(五)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条受理人员对《退款申请书》审核无误后,在“税务所受理人员初审意见”栏签署意见,报税务所所长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报送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复核。
第十一条分局、区(县)局税种管理部门应对申请退税的理由、依据和时效认真复核,对符合规定的退税事项,税种管理部门负责人在《退款申请书》中“税种管理部门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局长审批。
第十二条分局、区(县)局主管局长在《退款申请书》中“主管局长审批意见”栏签署意见后,转计
会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计会部门按照主管局长审批后的有关退税手续,填开《税收收入退还书》,加盖在银行预留的印鉴章,于填开当日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同时计会部门应对原缴款书回执联逐一销号,在原缴款书上加盖退税销号章(样式附后),并注明有关退税事项。对手续不全或程序不符合要求的退库,应退回补办。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库,应坚决予以制止。
第十四条退税销号章由各分局、区(县)局按市局统一规格要求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第十五条税款的退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但对不能通过转账办理的,可以退付现金,由计会部门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时加盖“可兑付现金”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六条对以外币缴纳税款因故需要退库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签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并加盖“可兑付外币”戳记,送交国库。
第十七条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税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应付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抵扣后有余额的,按抵扣后的余额办理退税。同时开具《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送交纳税人。
纳税人由于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形成的应退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既不与以前欠缴企业所得税相抵,也不与下一期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抵,同时也不与其他税种欠税相抵。
纳税人由于享受政策性待遇而形成的应退营业税税款不执行退税抵扣欠税的办法。
第十八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建立退税管理台帐,加强退税管理的记录、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退税办理完毕的,税务机关应以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的形式尽快通知纳税人。退税办理完毕的退税资料,由计划会计部门按照税收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整理、归集,并纳入税收会计档案;受理后因故终止的退税资料由主管税务所负责。
第二十条纳税人以现金形式到主管税务所缴纳税款,当日发现多缴税款的,持原《完税证》(税票收据联)到税务所申请退税,如税务所尚未将当日税款汇总解缴入库,则可以对审查属实的,收回原纳税凭证与报帐联、存根联一并作废,将多收税款及时退还纳税人。
第三章利息计付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并申请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及时查实,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二条利息金额的计算:
退付税款的利息金额由税务机关计划会计部门依据下列公式计算:
利息金额=退还税款金额*利率*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其中:
退还税款金额:是指本次要退还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金额;
利率:是指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存款年利率/360天;多缴税款计息天数:
(一)2001年5月1日前发生的纳税人多缴税款,计付利息时间从2001年5月1日起,至税务部门提交国库办理退款日期止;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6、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各单位应根据以上实施办法在相应的制度中明确具体细则,使“三重一大”制度落到实处。
八、本办法由党组纪检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