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浙委〔2009〕46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地方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为我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实施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新时期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要立足省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把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作为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加快推进新一轮改革开放、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注重提高立法质量。要进一步扩大立法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不断健全和完善专家论证、立法听证、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探索建立我省立法质量和绩效评估机制。同时,要重视法规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及时清理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不适应现实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各级党委要切实增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不断改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发挥好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对有关立法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促,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地方立法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确保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和人民的意志,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承担法规草案起草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的党组织要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保证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意见》的分工和要求,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立法机关主体职能作用,认真做好《意见》的实施工作;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请示。

中共浙江省委2009年4月30日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

省委: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全面提升我省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积极性日益提高,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不断显现。做好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建设“法治浙江”,意义重大。为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我们在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经验、充分听取社会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

现将有关问题请示如下:

一、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按照省委提出的“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的工作主线,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在加强经济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领域立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为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立法工作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目标要求是。按照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紧密结合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力争在科学立法上有新突破,在民主立法上有新举措,在立法质量上有新提高,完成立法项目不少于55件(不含批准杭州、宁波两市地方性法规和景宁畲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加快形成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比较完备的地方性法规,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各项事业发展。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立法计划和立法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牢牢把握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反映和平衡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的利益,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从我省实际情况出发,加强自主性、创制性立法,注重简洁、实用,充分体现地方特色;坚持立法民主,不断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保障社会利益各方有平等的机会和有效途径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和愿望,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坚持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并重,加大修改和废止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的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三、立法工作的重点

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全省奋斗目标和任务,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结合社会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经反复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本届立法重点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围绕推进转型升级和发展经济,重点加强发展高新技术、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推进和实施技术跨越战略,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浙江制造向浙江创造的跨越;加强统筹城乡规划、规范城市房地产交易行为、发展中介服务组织等方面的立法,培育和发展要素市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机制

(二)围绕发展农业和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点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完善集体土地使用和管理制度、促进集体土地流转等方面的立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三)围绕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重点加强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等方面的立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污染的防治和保护、重点水流域的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四)围绕改善民生,重点加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伤、生育、失业保险,社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到2012年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加强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等方面的立法,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城乡共同体建设,加快应用型、技能型人才培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管理立法,切实保障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加强就业立法,以创业带动就业,促进社会充分就业,以就业保障民生

(五)围绕社会建设和管理,重点加强城市管理、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保护和促进公民精神健康、劳动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立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六)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加强政权建设,重点加强有关权力运行监督、行政决策程序科学化、政务信息公开、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基层民主自治和民主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制约监督机制,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四、立法工作的措施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地方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立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各级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适时提出立法建议,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一些涉及面广、综合性强、难度大而现实又迫切需要的立法项目的协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的整体有序推进。省委确定的需要事先报省委讨论的立法项目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认为需要报省委研究的其他立法项目,按规定及时报请省委。省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立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把法规的起草、审查、及时提请审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其他领导配合抓,加强协调,提高效率,切实保证由省政府提出的议案的法规项目能按确定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能按确定时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省政府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二)科学编制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和年度立法计划,进一步增强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学性、主动性。围绕本届立法工作重点,编制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在此基础上,深入调研,精心筹划,科学编制好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分清轻重缓急,突出立法的可行性。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应当符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及实施工作规则》的法定程序和具体要求,确保立法项目科学可行。

(三)健全和完善法规起草工作机制,保证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负责承担起草任务的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年度立法项目进度安排表的规定要求,建立严格的立法工作责任制,制定严密的工作方案,做到领导、人员、任务、时间“四落实”。省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法规起草工作中有关机构、职能、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协调力度,建立健全法规起草内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法规起草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协调解决法规起草中的难点和问题,督促起草部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并将法规起草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与省政府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起草提前介入制度和沟通协调制度,相互支持、配合,形成立法整体工作合力,提高立法质量和工作效率。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规草案过程中涉及重大问题修改的,应当及时反馈省政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不断增强立法工作透明度,规范对公民意见的收集、整理和采用,提高公民参与立法的实效。加强立法调研,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基层人大和代表、基层群众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能充分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坚持法规草案专家论证会制度,积极发挥立法专家库的专家作用,对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管理体制、设定的权利义务等重要问题,应当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方案,不断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可行性。认真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认识,充实工作力量,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统一。

(五)加强立法工作力量建设,夯实立法工作基础。要进一步充实立法工作人员,关心和重视立法工作人员培养,不断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和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立法工作队伍,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和力量保证,为立法长远发展建立充足的人才储备。

(六)加强对杭州宁波两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杭州宁波两市立法是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积极支持杭州宁波开展针对本行政区域地方事务的立法,加强立法计划的统筹衔接,坚持法规草案征求意见制度,完善立法工作重要问题通报协调制度,共同努力做好地方立法工作。以上意见妥否,请指示。

中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2009年4月1日

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调研项目库(145件)

一、促进转型升级和加强经济建设管理方面(38件)

1.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2.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3.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

4.浙江省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条例

5.浙江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6.浙江省信息化条例

7.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8.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9.浙江省不动产登记条例

10.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

11.浙江省浙中城市群区域规划建设条例

12.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修改)

13.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改)

14.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修订)

15.浙江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

16.浙江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17.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修订)

18.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修订)

19.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20.浙江省公路养护管理条例

21.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修改,已审议通过)

22.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

23.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4.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25.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26.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27.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

28.浙江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

29.浙江省产权交易市场发展管理条例

30.浙江省典当业管理条例

31.浙江省促进中介组织发展条例

32.浙江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条例

33.浙江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条例

34.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改)

35.浙江省电力管理条例

36.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修改)

37.浙江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

38.浙江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

二、发展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方面(15件)

1.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2.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3.浙江省集体土地流转条例

4.浙江省农业生产保险条例

5.浙江省农业自然资源综合管理条例(修订)

6.浙江省农产品行业协会条例

7.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8.浙江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条例

9.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订)

10.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11.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

12.浙江省植物保护条例

13.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条例

14.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已审议通过)

15.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修改)

三、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方面(22件)

1.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办法

4.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5.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

6.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

7.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修订)

8.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审议通过)

9.浙江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10.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

11.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审议通过)

12.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

1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已审议通过)

14.浙江省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放许可证管理条例

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

16.浙江省生态保护补偿条例

17.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18.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

19.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修改)

20.浙江省曹娥江流域环境保护条例

21.浙江省灵江水系保护条例

22.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

四、改善民生方面(23件)

1.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修改,已审议通过)

2.浙江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

3.浙江省农村合作医疗条例

4.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

5.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

6.浙江省生育保险条例

7.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条例

8.浙江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9.浙江省最低工资保障条例

10.浙江省城镇住房保障条例

11.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例

12.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

13.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14.浙江省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16.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

17.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

18.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订)

19.浙江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修订)

20.浙江省公共文化服务管理条例

2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2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

2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改)

五、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管理方面(36件)

1.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审议通过)

2.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3.浙江省禁毒条例(修改)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

5.浙江省公共复杂场所和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6.浙江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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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成绩来之不易,是党中央、国务院科学决策、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全省上下锐意进取、团结拼搏的结果,也凝聚着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人士的智慧和心血。在过去的一年里,人民政协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两面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主动谋事、积极干事、努力成事,就实施湖北“十二五”规划、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推动湖北武陵山少数民族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建设和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等重要专题,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隆重开展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和纪念辛亥革命〃武昌首义100周年活动,为实现湖北“十二五”良好开局、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借此机会,我代表中共湖北省委,向各级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2012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承上启下的重要一年,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和湖北省第十次党代会召开之年,是湖北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做好今年的各项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既具备一系列有利条件,也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尽管存在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和挑战,但我省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们要牢牢把握机遇,坚定必胜信心,更加奋发有为地开展工作,努力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要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着力扩大内需,夯实“三农”基础,推动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大力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要继续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为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开拓更大更广更多的空间;要大力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全面发展社会事业,着力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加强社会管理及其创新,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力争在科学发展、社会和谐、改革创新等方面走在中部地区前列,以整体实力的提升承担起构建战略支点的崇高使命。

各位委员,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