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
浅谈农村矛盾纠纷特点、原因和对策
精河县茫丁乡北地村住村工作组
(201*年11月13日)
当前,随着农村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也逐渐呈现出数量扩大化、诱因多元化、形式复杂化、调处困难化等趋势。矛盾纠纷如果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化解处理,就可能造成矛盾激化,甚至演绎转化为治安、刑事案件,形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农村矛盾纠纷化解成为新农村建设必须承担的重点工作之一。农村矛盾纠纷的化解,必须要把握好源头。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是预防和减少犯罪,防范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举措,也是维护社会稳定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具体而言,就是要紧扣基层预防、及时化解、果断处置三个环节,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一、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体现
㈠村民之间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土地承包、利益分配等过程中的矛盾,农村私人借贷、交易、继承等方面的经济纠纷,及村干部在村务管理过程中缺乏透明、分配不公等引发的矛盾。例如:精河县作为全州开垦荒地最多的一个县,很多荒地,谁先占就是谁的,但是这些地的归属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国家的地,违规开垦荒地也就导致了地界、种植补贴、地下水资源匮乏等诸多纠纷,甚至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㈡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如夫妻打架、离婚、老人赡养问题、意外事故引发家庭纠纷矛盾等等。当前农村因为离婚及赡养老人、兄弟分家财产分配产生的矛盾十分普遍,当事人往往不顾夫妻、兄弟姐妹感情,情绪严重对立,甚至纠集多人以武力解决问题,如处理不及时,很容易诱发群体性事件。
㈢邻里之间生活矛盾。主要包括宅基地界址、道路通行、山林地界、家畜饲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引发的邻里纠纷层出不穷,任其发展双方轻则辱骂争吵,重则相互撕打甚至纠集家族人员进行殴斗。
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
㈠纠纷主体趋变。以往农村社会相对比较封闭,发展比较滞后,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宅基地等方面,而如今已经拓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当前的社会矛盾主体增多了,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政府、村民与政府职能部门等,政府职能部门成了当今矛盾纠纷的另一主体。
㈡纠纷类型趋广。过去,农村矛盾纠纷主要是以家庭矛盾和邻里矛盾为主,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经济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涉法诉讼矛盾纠纷占主流,其范围涉及到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农村纠纷的类型呈现多样化。
㈢调处难度趋大。由于目前农村分户经营,单独生产,群体性活动少、流动人员多,集体制约和监督力相对降低,传统的行政干预已难以奏效。同时,极少数群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甚至过于片面化,给调处化解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甚至有些群众与调解民警有抵触情绪。
㈣民间调解作用趋小。在面对农村新型矛盾纠纷时,政府干部、村委会干部、村里老人前辈调解方式用得越来越少,作用也越来越小。许多村级干部因为待遇较低,对待矛盾纠纷的积极性不高,认为这是吃力不讨好的事。基层治安人员也面临同样尴尬的局面,付出和收获的不等同,导致了治保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加之治保人员没有经过专业性培训,对各类治安信息不能及时掌握,发挥不了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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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㈣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处置机制。首先,建立完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网络。要积极争取州、县两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多方参与的大调解格局,在乡镇、村队建立矛盾纠纷调处小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明确各级职责,确定各级责权,形成党委、政府牵头,全社会齐抓共管社会矛盾调处工作的良好局面。其次,制定和完善应急工作预案。认真研究,全面分析,根据各类矛盾纠纷引发的事件特点,制定重大群体性事件、恐怖事件、公共聚集场所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严重暴力犯罪等应急预案,明确处置可能发生的事件(事故)的处置原则、处置力量、职责任务、方法措施和处置的基本程序,对处置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程序化管理,使之有章可循。
㈤公平公正处理,保证矛盾纠纷化解。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时务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调解原则上只限于双方当事人或近亲属参加,根据情况,从有利于调解成功角度出发,亦可适当让家族中德高望重的长者或当事人的亲戚朋友代表参加。调解地点要选在相对封闭的地点且能保证双方有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再生事端。
总之,群众工作是信访工作的生命线,做好群众工作首先要从调解做起,化解来自群众之间的各类矛盾,从而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的减少不和谐因素。农村需要富强,农村富裕首先要保持稳定,农村稳定了才能保持经济的发展,我们要在上级党委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群策群力,打好矛盾纠纷化解的基本功,为辖区社会稳定、繁荣与富强做出自己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