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思考5篇

宪法和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是人民群众通过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具体体现,在人大的各项职权中,决定权处于核心地位,是行使其它职权的前提和基础。抓住了决定权,就抓住了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环节,就能更好地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增强权力机关的权威。然而,在新形势下县级人大如何正确、有效地行使决定权,还有许多问题有待探讨,笔者拟就此谈几点体会。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

县级国家权力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两院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都有决定权。但是,由于权力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两院的性质不同,职能不同,所作的决定在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也就不同。首先,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具有法定性,就是宪法、地方组织法所规定的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一种区别于政党和其它群团组织的权力特性。其次,权力机关的决定权是行使国家权力,涉及的内容是

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问题。而县级地方行政机关是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为完成某项行政任务,调整某项行政关系所作出的具体规定。同级党委的决定权经常以它的正确内容在社会各个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但要使其具备法定的强制力,必须经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才能上升为地方的国家意志。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适用范围极其广泛,它一旦作出了决定,其它国家机关、本行政区域内的党组织、全体人民、包括每个共产党员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从而充分体现了它的人民性和权威性。由此可见,县级以上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权,在性质、地位、内容和范围上都是其它国家机关的决定所不可取代的。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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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狠抓调查研究。只有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才能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才能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正确决定。调查研究是我们从事人大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一是选题要准,要符合本地实际。重大事项不是凭空想出来的,更不能闭门造车,而应来源于人民,来源于代表,县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人民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要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保持经常的广泛的联系和接触。要深入工厂、学校、街道、农村等,通过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查看、个别走访等方式,广泛接触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各界人士,认真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呼声,从人民群众的长远、重大、根本利益出发,选定“重大事项”。二是选定重大事项后,要深入到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中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不同意见。有的还要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进行反复论证,形成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方案。三是既要进行定性分析,又要注重量的研究,注意调查材料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使调查研究具有一定的广度和深度

县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关键是监督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

“决而有行,行必有果”,是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落脚点和归宿。因此,决议、决定作出后,重要的一环是要认真监督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贯彻落实,这是人大权威的根本所在。不求实效,空泛议论,不利于行使决定权,也有损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形象。1998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创建文明卫生城市的决议》,要求各级各部门把创建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分级组织实施,并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决议作出以后,县人大常委会采取不同措施,积极督促落实。一是开会部署。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在全县创卫动员会上发表讲话,要求把常委会决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落实到有关部门。二是组织检查。在实施过程中,常委会组织部分委员和代表对贯彻情况进行检查,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三是听取汇报。在决议实施一段时间后,常委会再次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工作的情况汇报,委员们再根据调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目前,创建工作已成为各部门和单位的自觉行动,其工作不断向前推进,扎实而富有成效。上述实践,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认真检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正确行使决定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也是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的具体体现。它不仅能增强人大决议、决定的实效性和权威性,同时对政府工作也是一个有力的支持和促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