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班子及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一、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党委书记负责制。严格遵守“集体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程序,实行集体议事,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重大事项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涉及乡工作发展目标的重大事项;
(二)乡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三)乡政策措施;
(四)规模和费用较大的开资项目;
(五)对工作开展指导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制发;
(六)其他人事工作重大事项。
二、凡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半数以上领导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
三、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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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事项(除保密外)决定后进行本机关内部公示。
四、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决定的,领导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及党委书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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