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与人民陪审工作的情况汇报
当前,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日益加快,随之而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也不可避免。而人民法院调解作为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的重要方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也是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追求与期待。
一、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民事案件诉讼调解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主持调解的一种具有法律后果的诉讼活动。按照我国现行诉讼法的规定,诉讼调解贯穿于民商事案件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一旦调解成立,就对诉讼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其中一方不能适时履行,即可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诉讼调解不同于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地方。
诉讼调解既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方式,也是结案方式之一。其直接结果就是导致案件审理终结或当事人撤回起诉。它能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双方的对立情绪,也因为调解是非判决形式,是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签字认可的,故而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从而减轻执行压力,降低司法成本。今年以来,我们重点加强了诉前调解和人民法院便民联系点建设工作,并取得实效。
今年1至10月以来,我院共审结各类案件1436件,在结案案件中,调解结案的案件数278件,占民商事结案案件总数26.71%。当事人撤诉案件189件,占18.16%。以上两项统称为非判决方式类结案,占结案数比率为44.86%。离婚案件调解率最高,合同案件次之,侵权案件又次之。此外,还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57件,调解结案13件,撤诉4件,非判决结案29.82%。
二、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一)调解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在民商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坚决贯彻执行刑事、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和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精神,还大胆探索,努力在行政诉讼和赔偿诉讼中施行调解(和解)工作,并取得阶段性的成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俱佳。
(二)调解时段的纵深延伸。过去的习惯做法是,开庭调解、判决前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径行判决。现在,我们不仅能够坚持做到上述的调解工作,还能够将调解延伸到立案前、判决后和执行中,并且结合法官的判后答疑和涉诉信访工作,最大限度地延伸调解,努力做到案结事了,不留后遗症。今年以来,诉前调解得到加强,也取得很好效果。
(三)调解工作方式的与时俱进。首先是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培训人民调解骨干,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民事审判一庭、二庭和弋江、黄墓、何湾人民法庭就常年和辖区镇村人民调解组织结对子,还分别举行过不同层次的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庭审观摩、法制讲座等活动。
其次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积极作用,人民陪审员不仅开庭履职,还配合法官进行调解,这些不穿法官袍的准法官能够减轻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怀疑态度,在开展法制教育和以案说法活动中,也有以身作则示范的作用。如在一起未成年人抢劫犯罪案件中,人民陪审员闵银娣以一个乡亲和母亲的身份,在法庭上向各被告人的法定监护人宣传法律,要求他们一定要管好自己的孩子,起到了很好的教育、挽救和感化作用。
三是尝试利用现代通信工具,实行网上、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疏导调解,如立案庭在某个离婚案件中,就是利用手机短信和被告取得联系,向被告不厌其烦地宣传法律,告知权利义务,取得被告信任和理解,被告从一开始拒不接听电话到主动回来参加庭审,并最终圆满调解结案的。
四是建立人民法院便民联系点,法庭向外延伸,和人民群众联系更方便,和全县经济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联系更紧密,调解的功能进一步辐射。在服务工作大局,优化司法环境方面作出努力和积极尝试。
(四)执行和解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少数情况下,调解结案了,也不能案结事了,原因就是义务人因为多种原因不能及时履行自己签字认可的调解书。那么,进入执行程序以后,是不是就一定得强制执行呢。答案是否定的。执行庭今年10月在执行申请人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交付土地一案中,法官们多次说服教育被执行人,强化执行和解,终至双方达成协议,有力地支持了大浦新农村试验区的建设。
三、当前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诉讼调解工作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调解对审限、司法成本和办案效率的影响。按照现行诉讼法的规定,无论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案件,是法定审限的要求。在审判实际中,因为需要调解,往往使宣判延迟,也使法官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故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其次是调解或多或少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大多数调解结案的案件原告,也就是权利人基于解决矛盾而被动妥协,使得其应得利益没有得到足够实现。再次是不能片面追求调解结案率,而有损司法裁判的权威和严肃性。因为调解多少回避了一些案件事实,司法机关不做过多介入,导致调解结果和依法判决相比,事实上有较大差异。
人民法院应该在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化解矛盾、平息纠纷的作用上下功夫。为此,我们提出如下一些对策,作为这方面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努力方向。
1、设立调解庭,试行调审分离,调解前置制度。调解庭类似于速裁庭,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降低司法成本,也可以和裁判庭作近距离对接,往往可以事半功倍。
2、大胆创新,继续尝试扩大调解的适用范围,直至无案不可调,追求调解利益最大化。
3、把诉讼调解和综治工作更紧密地结合,强化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努力建设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长效机制。
4、在“调判结合”上,进一步细化目标,努力提高审判和工作效率。
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doc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
近年来,我局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司法厅“十不让”守则,进一步解放思想,拓宽思路,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化解我市的民间矛盾纠纷,为维护我市的社会稳定作出了一定贡献。现将我局近年的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民调解工作及成效
㈠构建“四级网络”,健全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我局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强化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构建了市(县)、镇(街)、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和信息网络,基本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遍布乡村,覆盖全市”的调解网络。目前,全市镇级有调委会30个,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调委会72个,村(居)调委会482个,全市在册人民调解组织655个,共有调解员3118名。2008年以来,我市各级调解组织共调解民间纠纷13000多宗,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96.7%,防止民转刑纠纷80宗,防止民间纠纷自杀45人。市委、市政府发文成立了由我市常务副市长任组长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并在我局设立办公室,对重大矛盾纠纷由调处中心牵头指挥协调,实行部门联调。2006年,xx.xx
两镇创建了“党委领导、综治牵头、司法主办、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工作经验,得到在全省加以推广。2007年,争取市编委批准,调配法律专业人员组建了人民调解股,负责对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并对全市性重大民间矛盾纠纷直接进行调处。2008年以来,我局人民调解股共接市人大转来的督办信访案件10宗,在市人大的指导下,我局人民调解股工作人员迅速进行深入的调查调解,成功化解了矛盾纠纷,将此10宗案件完满解决,较好地完成了市人大交办的任务。
㈡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大力提高调解人员素质我局把调解工作重心前移到基层,近年均集中司法所全体干警进行业务培训,并专门编印了《xx市司法局司法助理员业务培训材料》和《xx市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等培训教材,供司法员和调解员学习。我局还与各镇一起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委会规范化创建活动”,对那些体质弱、文化素质偏低、不适宜做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进行及时更换和调整。把一批文化程度高、为人公正,联系群众工作能力强,具备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中青年骨干充实到人民调调解队伍,基本实现了从过去凭威信、经验调解、君子协定调解到依法调解和法律协议调解的转变。
㈢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切实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
为更好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从2008年起,我局积极探
索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我们通过与法院相关部门协调联系,扎实做好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工作。为了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相衔接,我局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和联系,并就如何开展该项工作与人民法院达成共识:即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坚持调解理念贯穿工作全程始终,注重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一是引导案前调解;二是实行审判中调解;三是人民法院赋予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及经法院确认效力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强制执行效力;四是人民法院聘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五是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引导机制,对当事人不接受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诉讼途径来处理矛盾纠纷;六是组织建立共同调解制度。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畴的一些纠纷,尤其是已经诉讼到法院的民事案件,人民调解组织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并协助做好调解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
㈣积极参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作用
今年,我局结合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的契机,按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创建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提高司法所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基础作用。一是提高认识。我局专门召开全体干警大会,认真传达
上级会议精神,统一思想,使干警充分认识到推进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是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好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有利于推动基层管理体制创新,有利于优化整合基层行政管理资源,有利于抓早抓小,及时化解社会稳定面临的各种隐患和问题。二是狠抓基层基础规范建设,实现化解矛盾纠纷科学化、系统化和常规化。为切实配合做好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实现重心下移,树立“有为有位”观念,积极创新基层维稳工作新思路、新办法和新载体,扎实推进基层司法所各项制度规范建设。三是全方位抓好队伍建设,提升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维稳能力。为能更好地参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我局认真提高基层司法干警的政治思想觉悟,将省司法厅“十不让”守则印发至每位干警手中,加强学习,增强司法所干警遵守“十不让”守则的自觉性,不断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各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成立后,司法所的全体干警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并认真履行职责,对来访群众所访问题认真登记,倾听来访者诉求,对来访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现场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向群众宣传解释有关的法律、政策和规定,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努力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做到位,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对集体上访、情况复杂、上级部门交办等信访问题的,及时上报领导,并积极参与调处和化解,今年,我局基层司法所与镇(街)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合署办公以来,我局基层
司法所直接调处民间纠纷406宗,成功调解392宗,调解成功率96.7%。
二、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不同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重新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扩大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个别单位对当前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软”,发挥不了多大作用,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和支持不够。对人民调解的宣传力度不足,公众对人民调解了解不深,认识不够,调委会的影响力不大。
(二)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还不健全。一是一些国有企业改制后,原来企业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解体,新的组织体系亟待恢复重建。二是近年来民营经济和涉外企业发展势头迅猛,而调解组织在这些领域的覆盖面还没有及时跟上。三是对社会团体、行业性组织的调解组织建设和调解工作扶持及帮助指导不够,人民调解与一些政府部门的行政调解对接还不完全到位。
(三)基层调解队伍力量比较单薄。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委员会都缺乏专职人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村(社区)级调委会中,调解员由村(社区)干部兼任,每一次的
村居换届选举都会引起调解队伍较大的变动,队伍不稳定,工作连续性不够。镇(街道)调委会的调解工作一般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负责,基层司法所人员身兼多职,既要完成司法行政的工作任务,又肩担人民调解的职责,还要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的合署办公,难以集中全力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四)人民调解经费保障不足。《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调解委员会的补助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解决,由于部分基层调委会的经费保障不到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影响了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培训和表彰的经费,以及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费用,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缺乏稳定的保障机制,影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
第三篇:于都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于都县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县基层人民调组织和人民调解工作者,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借鉴“枫桥经验”,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范和化解了大量的矛盾纠纷,为“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截止目前,全县共建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430个(其中:乡镇调委会23个、村调委会357个、居调委会30个、20个企事业及专业行业性调委会)。共有人民调解人员2119人,其中调解委员会委员1458人,聘请专职调解员121人(其中公益性岗位专职调解员23人)。人民调解队伍的逐年发展壮大,调解组织和调解工作领域的不断拓展延伸。我们的主要做法如下:
一、领导重视,规范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1、规范乡镇调委会建设。乡(镇)依法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明确委员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推选产生,每届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设委员7至9名,委员由本乡镇内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老党员、老干部或其它人员担任。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主任可以由分管综治工作的领导或司法所长担任。调委会下设办公室于司法所。乡(镇)调委会与乡(镇)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服务中心(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合署办公,增挂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
2、规范村(居)调委会建设。明确村(居)调委会委员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3至9人组成(应当有妇女委员,有少数民族居住的乡镇、村(居)应有少数民族委员),设主任一人(主任可以由村(居)党支部书记或村(居)委员会主任兼),根据工作需要设副主任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3、规范企事业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建设。明确企事业及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由委员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一名副主任。行业性调委会应有不少于2人的专职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行业性调委会人民调解员由行业性调委会选聘,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行业性调委会设立情况由县司法局进行统计并登记备案。
二、提升素质,规范调解员队伍建设。
1、明确调解员的条件及产生。明确人民调解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且为人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人民调解员由调委会委员或调委会聘任人员担任。
2、明确调解员的配备。明确调委会委员兼任人民调解员,乡(镇)聘任2至3名专职调解员,村(居)聘任1至2名专职调解员。今年5月,我县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为每个乡镇配备了一专职人民调解员。
3、加强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乡(镇)、行业、企事业单位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由县司法局、县人民法院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村(居)调委会主任、副主任、调解员由乡(镇)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次。
三、严格操作,规范调解工作程序。
1、规范纠纷受理。调委会依法受理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调委会也可以主动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
2、规范调查取证。调解纠纷应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双方的要求及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3、规范调解程序。调委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指定一名调解员做好调解记录。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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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实行目标管理,把普法教育作为镇直各部门、各行政村年度考核目标,制定工作台帐,统一考核,落实责任制。[本文章来源于xiexiebang.com-http://www.xiexiebang.com]
三是开展大规模集中教育活动。集中搞好以镇直干部、村“两委”干部、各部门执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