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检察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畅通人大代表的监督渠道,保障人大代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到实处,使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市两级人民检察院党组应当将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列入议事范围,定期研究部署联络工作。
第三条联络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两级检察院领导和中层干部为联系人,其中市检察院领导、区县检察院检察长负责本市省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市检察院中层干部负责部分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区、县检察院负责辖区内市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每届人大代表产生后,由两级检察院分别制定联络方案。
第四条两级检察院分别成立联络工作协调小组,分管联络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协调小组成员,定期研究联络工作,协调联络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日常工作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
第五条全市两级检察院应当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重要工作,耐心听取、虚心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转交的案件。
第六条全市两级检察院同人大代表联络的主要方式为:
(一)邀请被联系的人大代表来院视察检察工作;
(二)联系人应邀参加代表团(组)的活动;
(三)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新闻发布会、重要工作部署、工作总结等会议;
(四)查处自侦案件时,结合办案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听取他们对办案工作的意见;
(五)组织人大代表旁听审判;
(六)向人大代表寄送《新乡检察》、《检察日报》等资料。
第七条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是市检察院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起草联络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草拟市检察院年度联络工作方案,提出调整、增补联系人建议名单,检查、督促联系人的联络情况,协调解决联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印制并发放代表联络卡,向代表公布联络电话、联系人、传真电话、市检察院对外门户网站的网址、邮箱;
(四)受理代表通过网站、邮箱等途径提供的建议、批评、意见并负责分办、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有关部门向代
表反馈办理结果,接受各部门提供的有关联络工作信息、资料和有关需要报备的法律文书;
(五)受理并汇总市检察院联系人送交的《新乡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进行分办、转办,办理结束后会同联系人向代表反馈办理结果;
(六)负责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内务司法委员会、人大代表联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的联系,负责部分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召开座谈会的组织工作,负责持证人大代表的视察、约见的安排;
(七)负责对联络工作的考核和评比工作,对区、县检察院的联络工作实施检查指导;
(八)完成市检察院领导和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联络工作。
区、县检察院应当确定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应当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承担),指定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负责联络工作。
第八条两级检察院各部门的主要联络职责为:
(一)负责代表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的办理、答复工作;
(二)根据部门职能,每月25日前向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报送当月本部门的联络工作情况;
(三)根据本院工作安排向代表专题通报本部门有关工作情况;
(四)认真执行部分案件向人大备案制度。
市检察院办公室负责编辑《新乡检察工作通报》并寄送给人大代表。
第九条两级检察院领导和中层干部作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联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收集、了解上级检察院和本院的检察工作情况,便于开展联络工作;
(二)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征求他们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
(三)在联络过程中受理人大代表转交的群众举报和控告、申诉材料并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办理;
(四)认真填写《新乡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提出处理意见交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
(五)邀请、接待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
第十条建立健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制度,根据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和监督需要,认真做好检察工作、专项工作、重要事项、重大案件报告工作。每年向人大机关和部分人大代表综合性地报告工作不少于一次。
第十一条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由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分案和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认
真办理。答复前应当征求代表、委员意见,在代表、委员满意后再由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正式答复。
第十二条建议、批评、意见和转交案件由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分案和督办,有关单位和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并在1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报检察长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建立定期联络制度,定期联络每年不少于两次(原则上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联系人要面对面地同所分工的人大代表或代表组的召集人、联络员开展联络工作,主要是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建立检察工作通报会制度,由联络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联系和会务工作,相关部门根据本院工作安排准备会议材料,向人大代表通报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队伍建设、基础设施、经费保障等重要工作情况。
通报会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方式进行,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第十五条建立办案工作与联络工作相结合的制度。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等主要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中可视案件的情况和不同的诉讼阶段有针对性地向发案单位的人大代表通报办案情况。
控申部门应当结合检察长接待日,专门接待人大代表,答复他们提出的问题。
第十六条严格执行人大部分案件备案制度,接受人大对检察环节的个案监督。对于抗诉案件,有关部门在向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报备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送本院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备查。
第十七条联系人每次联络后要及时把联络的情况填入《新乡市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三日内交本院职能部门备案,由职能部门汇总提出处理意见报检察长;区县检察院检察长联系的省人大代表要把联络情况登记表层报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由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汇总报省检察院;区、县检察院联络的市人大代表要把联络情况登记表层报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第十八条市检察院为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订阅《检察日报》,为本市省人大代表、市人大代表寄送《新乡检察》、《新乡检察工作通报》;区县检察院为所联络的市(常委除外)、区县人大代表订阅《检察日报》和寄送本院重要工作简报。
第十九条全市两级检察院在选任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检风监督员时,人大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条联络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市检察院每年组织一次联络工作先进单位评比。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的办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的办法
依照《广州市法院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办公室是同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下简称联络室),负责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及政协机关、政协委员联络的具体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构建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的经常性工作联络关系。
第二条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报法院工作情况、重大部署和人事任免;
(二)办理人大机关督办件;
(三)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意见和过问的具体事项;
(四)指导、监督各基层法院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开展;
(五)其他涉及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三条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方式包括:
(一)在人大会上作法院工作报告。大会期间,组织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审议意见,根据代表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二)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视察指导工作,召开座谈会汇报我院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三)聘任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
(四)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来我院参加和指导重大活动并征询意见;
(五)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旁听案件庭审、视察监督案件执行;
(六)汇报我院审理的大案要案的审理情况;
(七)开设人大代表联络电话,设立人大代表专用信箱,开辟人大代表专用接访室,及时接受人大代表来电、来信和来访;
(八)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接待代表日,由联络室派员轮流接待;有必要的,可安排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的约见;
(九)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反映法院工作情况的工作报告、文件、报刊、信息、调研等材料;
第四条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要求做到:
(一)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要工作专题报告。
(二)由院领导亲自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批阅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意见及过问的具体事项。必要时可就某一项工作亲自走访人大代表,研究具体措施。
(三)联络室负责拟定联络活动方案,做好安排,及时发出邀请。
(四)人大代表依法视察工作时,相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热情接待。
(五)被人大代表约见的人员要根据联络室的安排接待人大代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
(六)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院工作的议案、建议、意见及过问的具体事项,要列入督办事项,由联络室制作专项督办表格,登记有关事项后报院长签发启动督办程序。对人大代表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信件,联络室应及时转信访部门办理,并由信访部门及时将办结结果报联络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以及转交、转寄的有关材料的具体答复,由联络室负责承办,经院领导同意后,统一以院或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反馈,做到件件有回复。
第五条联络室于每年12月份向院领导专题报告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六条在广州地区工作和居住的全国和广东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我市法院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上级法院。
第七条与政协机关、政协委员的联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各基层法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总结北流市人民法院
2011年开展与人大代表联络
工作总结
今年来,我院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坚持走出去、请进来、全方位、多渠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工作,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有力地促进了全院工作的开展。
一、成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领导小组。由一名院党组成员担任领导小组组长,院纪检监察室为联络工作的办事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络的具体工作,专门出台相关文件,使联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二、及时报告法院工作。每年人代会期间,我院派专人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照检查和整改。在日常工作中,及时向人大寄送该院制作的《法院信息》等资料,主动争取人大对法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支持。
三、认真办理信访案件。我院对人大转来的信访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归口办理,逐案登记,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对重点案件,由院长亲自督办,对一时难以办理的案件,及时向人大说明情况,报告工作进度。
四、是经常走访各级代表。我院除派工作人员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向人大代表寄发民意测评表和征求意见函外,院领导还利用开会、下乡等机会,主动与各级人大代表联系,虚心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五、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有关活动。我院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视察法院工作、参与案件执行及邀请人大代表到现场监督、指导,选任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积极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
六、我院对重大案件和对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主动向人大汇报,争取人大对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的指导、监督和支持。
一年来我院各项工作得到了人大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2
第四篇:检察联络室工作纪律检察联络室工作纪律
1、热爱人民,严禁蛮横霸道、欺压群众;
2、文明接待,严禁作风粗暴、主观臆断;
3、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