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会常任制研究问题思考
从党的八大提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以来,理论界和学术界对常任制的研究和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十七大报告提出,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为了从总体上把握常任制研究的态势和进展情况,为进一步推进常任制的发展寻求理论上的突破口,现将关于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研究成果进行归纳和综述。
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内涵到底是什么
大多数学者和党务工作者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即由全体党员通过民主方式,选举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代表,每年召开一次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履行其最高权力机关的职责。二是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亦可称代表任期制,就是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它所选举产生的委员会的资格和权利同时存在,而且任期同委员会,委员会的换届和代表换届同期进行。陈善友进一步认为党代会常任制,除了包括党代表资格常任、党的代表大会实行年会制以外,还应该包括党代表通过有组织、有计划地参加党的代表大会及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任期内始终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参谋和桥梁作用。薛驹则从多维和相互联系的角度通过解读浙江椒江的常任制试点,认为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内涵至少包含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年会制;二是建立党代表常任制,保障党代表的民主权利,增强党代表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三是实行区委委员会制,取消常委制,发挥区委全委会作为领导机关的作用;四是实行干部任免全委会票决制;五是建立网状监督制,加强党内民主监督和社会各方面的权力监督。
在常任制条件下,党代表享有哪些权利
彭穗宁、杨继荣、胡坚和王琨都认为常任制条件下党代表的权利分为:在党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的权利。在党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任制党代表应享有如下权利:听取和审议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对党内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对列入党员代表会议的议题拥有表决权。与目前五年一次全代会的制度相比,常任制下的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享有如下权利:对各级党组织贯彻上级指示精神、决议及年度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作风、廉政勤政等情况进行监督;对现职的领导和党委工作部门进行评议;开展视察、督察、专题调研,为党委决策提供参考。
党代表的活动如何形成制度化
胡坚、彭穗宁、杨继荣认为,必须以完备的制度保障党代表的活动,主要应健全和完善以下制度:代表提案和质询制度;代表视察制度;代表评议制度,即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可组织党员代表对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及其主要成员进行一次测评,以此作为考察班子和干部的重要依据;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代表学习培训制度,即每年都应采取集中培训、召开经验交流会、现场参观等方式对党员代表进行培训,以提高其素质,增强其履行职责的能力;代表考核制度,即每年组织代表选举单位的党员、群众,对党员代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其结果作为民主评议党员和评议党员代表的重要依据。
党代表的活动如何得到切实的保障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的雷世界认为,党代表活动必须有切实有效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成立代表联络办公室之类的机构,负责联系代表、组织代表视察或调查,指导代表团和代表小组的活动,为代表工作提供服务。二是权利保障。代表的工作受党的纪律的保护,代表的提案、意见、建议所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限期予以负责的答复。三是时间和经费保障。代表参加有组织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给予时间保障,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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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常任制推行中无法可依的问题。众多学者认为,目前党代会常任制试点中,面临着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缺乏党内统一的理论定位和权威制度支持的无“法”可依的困境问题。由于缺少一个市、县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的暂行条例或规定,就试行常任制的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特点、职能、职责、机构、运行程序、经费和相关制度等方面,作出明确的理论定位和党内法规确认,这就使得各地在具体实践中对党的代表大会的重视程度、制度安排、领导机制、操作程序以及党代会发挥作用的大小都存在着程度不同的差异。
4.党代会常任制能不能作为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突破口的问题。推动民主政治建设,在我国要采用以党内民主来推动人民民主的思路。以党内民主推进人民民主的发展,又有一个从哪里首先进行突破的问题。在理论上,党的代表大会应该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和关键,推进党内民主发展应该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突破,这种突破就是实行常任制。但目前的理论研究中对常任制在党内民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党代会常任制的价值和意义的认识还难以统一。
5.如何看待代表联名与“串联”问题。有专家认为,党代表提出议案、罢免、弹劾,都需要有联名签署,十七大还规定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可以群众联名提名和党组织推荐相结合。而联名必然有“串联”,没有一定的“串联”是不可能联名的。党历来是反对非正常的“串联”的,视其为小组织活动。那么,如何区分正常的党员群众联名提名候选人、联名提出议案(包括罢免弹劾之类议案)与非正常的“串联”提出议案。区分的标准是什么。都需要有相应的解释,否则,一些联名提案就有可能被视为非正常的“串联”、小组织活动而无法进入程序,党代表的一些基本权利也无法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