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的探索

按照党的十*大报告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的要求,区县党代表会选举制度还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为此,笔者结合县区党内选举工作的实际,对健全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进行了认真的探索和研究。

一、当前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党代表候选人提名与“自下而上”原则有一定差距

《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在实际工作中,绝大多数党代表的提名能够坚持“自下而上”的原则,但机关“领导型”党代表候选人基本是由上而下确定的,没有放在其经常参加党组织活动的支部来提名产生。

2、选举环境与“秘密填票”原则有一定差距

选举制度要求,必须体现普遍、平等、竞争、秘密的原则,没有秘密填票就不可能有选举人真实的意志表达。在实际选举填票过程中,基本上采用的是会场集中划票的方法,选举人在选举过程中很容易左顾右盼,彼此顾忌,相互衡量。这种不设秘密填票点的做法在县区普遍存在。同时,由于事先没有公示党员代表候选人的情况,基层党员选举和思考的时间比较短,或多或会影响选举的真实性。

3、党员对党代表选举缺乏一定的政治热情

选举工作中,在酝酿参选候选人时,想竞争参选党代表的人相对来说比较少。而且个别党员对选举不以为然,有的甚至认为,选谁都一样,跟自己关系不大。

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对《党章》和与《党章》相匹配的有关条例、准则和规章的权威性程序性认识不足二是选举同党员权利有些脱离。在党内,党员的选举行为长期得不到有效训练,在选举中,个别党员不清楚自己有哪些权利,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导致无论是推荐候选人,还是选举党代表,都有些盲目、被动,不是真正自主的选择。更深层的原因在于选举没有利益动机,导致参与意识淡薄。只有在选举行为与自己的利益相关时,选举人才会积极投票。三是由于现行的党代表不是常任制,每届党代会召开后,党代表的使命就结束了。党代会闭会后,代表们几乎没有什么活动,也无多少权利可行使,使党代表感到在新一届党组织的政治生活中作用不大,还不如人大代表。

二、改革和完善区县党代会选举制度的对策

(一)创新选举观念

1、树立选举竞争意识

选举过程中应有竞争,即各候选人在选举规则范围内,在公平、公正的平台上展示自己,接受选举人的选择。应该明确的是,“党管干部”原则与党内选举竞争方式并不对立,“党管干部”不是党的领导机构仅仅通过直接任免,代替选举人选择干部,党代会选举干部更是一种“党管干部”的重要制度形式。因此,树立选举竞争意识,强化选举竞争氛围,是搞好党内选举工作的基本要求。要制定符合党内民主运作特点的规则,在较高的政治文明水平上进行竞争选举,有效克服目前党内普遍存在的等额选举、变相等额选举、陪选等不良现象,在选举中提高广大党员对党内选举的参与度和吸引力。

2、树立选举权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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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委”委员、常委和“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的提名应增加党代表提名环节,并且规定适当比例,改变现行选举条例中仅由上届常委提名的规定,避免提名权垄断、自我提名和近亲繁殖。具体操作技术环节可以参照人大选举中的一些做法,比如10名以上代表可以联名提名等。上届常委可以提名“两委”委员、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但必须在选举条例中规定被提名者的任届限制。上级党委在批复候选人预备人选时,可以在组织提名与党代表联名提名的候选人中进行平衡。“两委”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人选的提名应该由上级党委全委会实行票决制。另外,选举条例应该规定换届选举的更新率,比如新当选的委员必须达到1/3,从而促进党组织新陈代谢、吐故纳新,增强生机和活力。

(五)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

如果没有监督,法律就会成为“写满人民权利的一张纸”(列宁语),选举人的权利很难得到保证。所以,党内的选举应当将选举组织委员会与监督委员会分开,区县党代会选举必须设立选举监督委员会。关于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地位、职责和时限,在制定的选举办法中,要设专门章节加以明确。选举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由普通党员、党代表和上级领导机关代表三方推选出来的,其地位独立于本级党组织,也不隶属于选举大会主席团,只对出席党代会的选举人负责,接受他们的监督。选举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就是对选举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对选举中的违法违规现象有权宣布其无效,对选举过程、选举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有权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