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制度
1、严格遵循调解工作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进行调解;坚持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2、尽职尽责,满腔热情地调解民间纠纷,做到秉公调解。
3、注重调解工作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坚持进行说服教育、耐心疏导、以理服人,切忌主观臆断、偏听偏信。
4、积极为民排忧解难,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出现因调解、疏导不力而激化为刑事案件现象。
5、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纠纷激化;
6、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7、向社区(村)居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办事处及乡反映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8、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
9、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10、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
1、调解各类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发生。
3、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节工作情况。
4、指导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
5、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职责
1、支持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
2、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向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和重大纠纷信息。
3、传达、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知识、要求及工作安排部署等。
4、组织人民调解员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5、指导村级调解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
6、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行政部门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人民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1、协助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提出正确、合理的工作建议和思路,履行好助手的职责
2、主任抓好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协调有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3、协助主任抓好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积极总结交流典型经验,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
4、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民调解工作职责
1、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在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程序
1、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时人户籍所在地活着居住地的人民政府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协商手里,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当时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活着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
3、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的纠纷,以及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处理过,当时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
4、对未经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
5、法律、法规、法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向相关部门申请处理。
6、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内处理终结,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7、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终止处理。
8、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必须执行,如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作出后,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十五天不起诉又不执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执行。
六、纠纷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2)遵守调解规则;
(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4)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书。
七、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
1、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调解员统称人民调解员。
2、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委员的领导下,具体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3、人民调解员服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和工作安排。
4、主动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汇报工作,反映纠纷情况。
5、积极参加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八、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及要求
1、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2、要求
人民调解员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依法调解的技能。
九、人民调解员学习、培训制度
1、人民调解委员会每半月组织一次学习,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及政策、法律、法规。
2、认真开展普法培训,每年组织村(居)调解组织人员培训2-4次。
3、根据各村(居)在工作中常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重点培训,提高依法调解水平。
4、对国家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进行培训。
5、每年组织人民调解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1-2次。
6、组织人民调解观摩法庭庭审,提高人民调解员调解技能。
十、人民调解员回避制度
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应当回避:
1、调解人员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调解人员与乙方或双方当事人有利益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工作解决的;
3、当事人对调解人员提出其他合理要求需要回避的。
十一、档案管理制度
1、由专人对文件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障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2、严格执行文件借阅制度,不得私自翻印、抄录档案资料。
3、认真履行档案保密制度,研究将文件私自借阅或将文件资料携带外出参观、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4、对正常借阅档案要做好登记,收回档案要及时详细检查清理,做好收回时间、卷数记录。
5、档案管理员要加强档案管理,做好防潮、防蛀、防盗、防火工作。
十二、纠纷信息传递与反馈制度
1、为科学预测、预防、疏导、调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2、各村(居)调解主任是各村(居)的纠纷传递与反馈信息员。
3、信息的传递分口头、书面、电话等形式,由各村(居)信息员向调解委员会传递。
4、对获取的信息,认真分析整理后,按矛盾纠纷的性质、**缓急进行处理:
(1)对一般纠纷,调委会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基层信息员进行处理,把矛盾激化在萌芽状态;
(2)对带有普遍性、规律性、多发性的纠纷,调委会要有正对性的参与处理,避免事态扩大;
(3)对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群体纠纷、群众性械斗及时疏导,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报告乡镇党委、政府避免不稳定因素发生。
十三、回访制度
1、为及时总结调解工作经验,确保调处纠纷的社会效果,更好地体现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2、凡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的各类纠纷,由承办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回访;
3、一般要求每年回访一次,具体时间由承办人自行安排;
4、回访要有记录,内容包括社会效果、当事人对调委会的做风、调解意见是否满意、承办人是否有违法、违纪行为;
5、回访完毕,承办人要在七日内作出书面总结;
6、承办人已回访的各类纠纷,由乡(镇)调委会根据类别随即抽样进行再次回访,回访率不得少于10%。
十四、会议制度
1、人民调解工作会议是各调解组织集体议事的主要形式,会议主要讨论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2、会议形式:
(1)纠纷排查例会。每月召开一次,由乡(镇)调委会主任组织召开,
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及各村调委会主任参加;
(2)人民调解工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乡(镇)分管领导组织召开,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各村调委会主任及受表彰的调解员参加;
(3)疑难案件研讨会。根据情况随时召开,由调委会主任主持,调委会委员、调解员参加,邀请法庭、派出所负责人指导;
3、召开会议的有关资料由乡镇调委会主任提前两天提交分管领导审核;
4、各村居委会调解组织接到通知要准时参加会议,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请假。
十五、统计制度
1、统计工作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能够及时、准确地完成民间纠纷的排查、调处、统计,为调解工作提供准确数据,便于司法工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制度。
2、统计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统计月报、季报、年报报表的上报工作。
3、统计员要以高度负责的状态认真完成统计工作,不得虚报、瞒报、迟报,统计数据必须要准确及时。
4、统计数据、资料要妥为保持,为经司法行政部门的许可,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阅、咨询。
第三篇: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规章制度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承诺制度
1、依法解决纠纷;做到公乎、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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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③、督查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定期向有关领导报告。④、对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进行指定督办,对跨部门、跨村、社区的矛盾纠纷,由调解中心进行挂牌督办。
责任追究制度
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不利,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将由有关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委会工作人员在接访受理、分流、调处社会矛盾纠纷中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