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最新版2018

xxxx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企业的科学管理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按照《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群众审议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支持董事长、总经理行使经营管理决策和统一指挥生产活动的职权,引导职工积极参与本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共谋企业发展。

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职工代表大会,先由集团公司党委确定职工代表人数,再按照集团公司本部和系统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职工占集团公司系统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由各单位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按规定程序召开。公司系统各企业可按本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开展民主管理活动。

第六条

各单位在职工人数不足100人时,实行全体职工大会制度;在职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时,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由工会组织选举,1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职工代表人数按照20人至50人确定。代表应由员工(含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含一般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代表组成。代表的比例构成是:员工代表占50%,技术人员占20%,管理人员不超过30%;单位中有劳务派遣、临时用工的占适当比例;男女职工代表占一定比例,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七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或五年改选一次,可根据需要与工会会员代表选举同时进行,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各单位工会组织制定。

第八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可以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九条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出席。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的主席团主持,职工人数较少的职工大会可根据需要由选举的执行主席主持。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企业管理机构、工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审议通过重大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一般事项也可采用其他方式表决,职工(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应到会职工过半数同意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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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开展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工会组织组织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应对形成的提案先报集团公司工会预审,预审通过后召开,并在职工(代表)大会闭会后七日内,将会议资料、形成的决议报集团公司工会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