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职责不仅仅是提案
人大代表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提案http://b2b.toocle.com2010年03月09日11:35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发表评论联系我们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总经理沈长富说,为防止学生沉溺网游,影响休息学习,建议网络游戏分时段开放。
沈长富说,目前网络游戏盛行,带来不少社会问题。有的学生沉溺网游无法自拔,甚至逃课、玩“失踪”,网游还引发一些新型网络犯罪。他建议,可考虑对部分网络游戏实行分时段开放,在上课和上班时间限制性开放,尽量少开放;周末或平时休息时间,则延长开放时间。
沈长富还建议屏蔽网络不良用语,如“3q”(thankyou)、bt(变态),还有“囧”、“槑”等生造字,青少年长期接触这些网络语言,会产生不好影响。特派记者易守华
沈代表提案摘录:
一、网络发展带来的问题日趋突出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的不良也日益增多。在“黄色网站”、“黑客事件”等传统网络问题尚且没有肃清的情况下,“人肉搜索”、“舆论误导”及“虚拟财产盗窃”等新生问题再次给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以沉重的撞击。
(一)不良信息的传播如蛆附骨
一是不健康信息,如涉及黄色、暴力等内容的信息屡禁不止,其表现如“裸聊”是“野火烧不尽”,“黄色网站”是“无风吹也生”。二是信息渠道把控乏力,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合法渠道掩盖非法传播。除了专门从事非法目的网站,大量的非法交易、非法信息也可以附着在某些表面合法的网站。三是信息接收终端缺乏应有的分辨能力,无法对各类信息进行有效地区分。
(二)滥用舆论监督功能宣泄个人情感误导社会
网络作为交流的一大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交际和舆论监督功能。然而,由于个人意识的极度膨胀,少数人肆意宣泄个人情感,一些非理性情绪弥漫网络,影响社会民众情绪;而更有部分居心叵测之徒或假借舆论监督之名宣扬极端、负面的不良思想。这类网民混迹网络,利用“微博”、“论坛”等进行网络“表露”,误导民众的思想,并使之在网络迅速弥漫,给网络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发展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的急速发展,网络文化发展已呈现出病态化、庸俗化的苗头具体有如以下表现:
一是不良网络游戏正毒害着一批又一批网民。网络游戏通过各种途径让无数人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涉黄涉暴游戏让缺乏识别能力的青少年不仅无暇学习,而且形成了负面的心理引导,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一些简单的网络游戏,如“开心农场”,则让无数网民沉迷于“偷菜”来达到积累虚拟财产的目的而无心工作、学习。这些网络游戏无不在挑战我国网民的识别能力以及自控能力。
二是网络病态化趋势发展。现如今,出于炒作或其他不良动机(包括反社会、颠覆、分裂等)等,通过“微博”等形式进行对骂、群骂的网络怪象层出不穷,“偷”也成了一种时尚,网络呈现出了一种病态化。网络道德水平越来越低,将逐渐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现实生活的道德标准产生极大的冲击。
三是网络文化庸俗化发展。现如今,一些网络流行语被频繁使用,被日常交流引用,如3q就是thankyou;mlgb是骂人的粗话;一些生僻字也“推陈出新”,如“囧”、“槑”等。然而,这些流行语却是失去了文字、语言本身应具有的意境、更谈不上文学价值,纯属无厘头、矫揉造作。
(四)不良网络社会严重“毒害”青少年网民
由于网络利用的便利性,网民低龄化趋势严重,更多的“80后”、“90后”、“00后”加入了网民的队伍。而低龄网民虽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却有良好的模仿能力,在长期的接触中,网络负面效应将对低龄网民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等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问题形成原因剖析
网络问题成因众多,概括来说是由于法律、道德层面以及监管方面都出现了漏洞,大致可以分为:
(一)针对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不力
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犯却无法切实有效地延伸至网络社会里。由于规范网络的相关法律有所缺失,因而网络缺少强有力的法律规范,进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损害后果。
比如“人肉搜索”可以集结广大网友的力量进而揭发批判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却又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侵犯其隐私权。
又如,网络虚拟财产诱惑下的犯罪。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因而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这种形势下,盗窃虚拟财产已然成为新型网络犯罪,但是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制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无疑给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无穷隐患。
(二)网络社会里的道德失调
当今的网络论坛里风起云涌,网民积极参与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大胆展开辩论,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一方面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由于网民的文化水平良莠不齐,价值观也存在巨大分歧,有的过于偏激,虽出于捍卫正义却不免走向偏颇,有的则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刻意掩盖一部分真实信息、恶意煽动广大民众,导致丧失公正判断的舆论误导人们的思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常不以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而网络社会中,也没有形成网络社会自有的道德规范,因而导致整个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调,网络社会失去了有效的道德规范。
(三)网络商业中利益驱使
如今的网络,处处充斥着商业味,而商业天然具有的逐利性,使得网络这一法律规范缺乏、道德的触角较难触及的商业空间更是成为了商家角逐的赢利场,各种不受制于法律、不拘束于道德、纯粹追求利益的商业行为在网络空间中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加强网络规范管理,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由于网络发展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因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网络的全方面建设,促进网络的健康、和谐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构建和谐网络、健康网络、法制网络,应从加强网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加强网络监管着手,强化网络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一)网络法制建设亟需完善
首先,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扩大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在民事立法领域,侵权责任法应该对网络侵权作出特别的规定,如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合法虚拟财产、禁止人肉搜索保护公民隐私权等。刑事立法领域,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新型的网络犯罪予以惩处,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黑客事件、网络黄色交易等,并对《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情节严重加以界定,严格规范黑客问题。
其次,应加强网络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网络监察队及网民举报机制,对查清的网络犯罪加以处罚。公安机关可采取:强行关闭违反网站,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同时,进行定期网络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再次,应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加大网络法律宣传力度,例如定期举行相关网络法律的知识竞赛、增播网络普法公益广告。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曝光网络犯罪事件,从而达到教育网民,普及法律的目的。
(二)抓好网络道德建设,引导适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规范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所不及的领域,需要道德的约束。良好的网络道德有利于构建和谐网络社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其一是要树立良好网络道德风范,表彰网络社会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网络风气,规范网络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
其二是要建立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使群众自发对不良信息及其传播者进行谴责。
(三)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网络的实质即是信息,网络即由信息(含网络游戏等)发布方、信息、信息接收方形成的开放式循环,包含信息内容、信息载体、信息通道平台、信息接受终端等一系列的组合。规范网络管理,有必要在所有环节都织起一张“罗网”将所有隐藏着不良行为的非法信息都过滤在外,保护网民的安全。具体如下:
1、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查、过滤,如设立违规信息纠察、举报机制以及网络用语分级机制等,对网络用语按一定标准区分为限制级、禁用级等,并根据使用频率进行不同的处理,有的不良用语还可以直接屏蔽。
2、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信息渠道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参与信息传导的渠道(如互联网运营商、网站运营商以及信息分流渠道(如通信运营商)等),在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不同而分级,根据不同分级对其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承担不同程度的监管责任。
3、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信息终端的规范,对终端(如电脑、手机)装备具有一定识别功能的软件。
4、我们可以考虑对部分网络娱乐(如网络游戏)等实行分时段开放的方式,既可丰富网民的业余生活,同时约束网民,及时遏制沉迷网游的不良之风。(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楼屹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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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
4、建议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
5、强化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