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表管理办法

1.5.4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下面是某集团公司制定的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供读者参考。

总会计师委派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1条为行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作为出资者的权益,强化财务监督与管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建立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和会计监督体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委派总会计师是母公司作为子公司的出资人,向子公司派出的总会计师,由子公司董事会聘任、母公司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3条委派总会计师在母公司财务部和派驻子公司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派驻子公司的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

第4条本办法适用于母公司控制的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2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第5条委派总会计师必须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1.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原则,严守工作纪律

2.熟悉财经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3.熟悉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4.身体健康,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具备任职所需要的工作能力、经验、学历及会计职称的要求

5.与派驻子公司管理人员符合近亲回避原则

6.母公司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委派总会计师。

1.不具备本办法第5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2.曾因渎职或者决策失误对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有弄虚作假、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

4.曾在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企业中担任财务主管及以上职务,且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6.有直系亲属担任其他出资方或者能够控制派驻子公司

7.其他法律法规及母公司规定不允许担任此类职务的情况

第3章委派总会计师的任免程序

第7条总会计师由母公司总经理或财务部提名,经董事会审批后任命,受子公司总经理的直接领导;总会计师任命后,须与母公司签订委派责任书,由母公司董事会颁发《总会计师委派证》。

第8条除以上程序外,母公司也可面向社会采用公开竞聘、招聘、选聘的方式,择优产生委派总会计师。公开招聘委派总会计师的规则由母公司管理层或财务部门拟制,报董事会批准,母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具体实施。

第9条总会计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在同一子公司连续任职不超过3年。

第10条母公司已决定实行会计委派制的子公司,不得再另行任命或聘任总会计师、副总会计师或相当级别的财务管理人员。

第11条委派总会计师在其任职期间不得被随意撤换,如因工作需要或确实不适合该工作需要撤换、调离、解聘的,由母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经母公司董事会批准,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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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条委派总会计师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成绩显著,或检举、抵制违法违纪行为事迹突出者,由母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第19条委派总会计师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导致派驻子公司出现违法、违纪现象,或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由于玩忽职守导致子公司及母公司遭受损失等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6章附则

第20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21条本办法由母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22条本办法由母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