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派代表管理办法

窑街煤电集团公司纪监干部委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解决“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问题,实现从“同体监督”到“异体监督”,从而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大效能监察工作力度,构建与集团公司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和效能监察工作机制,有效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

第三条“纪监干部委派”是指集团公司对所属二级单位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的行为。

第四条纪监干部包括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长、纪检监察员。

第五条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是纪监干部委派业务的主管部门,在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的领导下负责纪监干部委派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监组织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垂直管理,受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的双重领导,在工作上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党政负责,纪委监察部向集团公司党政和纪委负责。

第二章领导体制

第七八条集团公司在纪委监察部下设纪监干部委派管理办公室,负责派驻纪监组织工日常业务作的协调和指导,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

第八条派驻的纪监干部代表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效能监察双重职能,按照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总体部署开展纪检监察工作。

第九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并参加所在位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条派驻的纪委书记担任所在单位党委委员、班子成员,享受所在单位班子副职待遇。参加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分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工作。未设纪委的二级单位,派驻的纪检监察部长或纪检监察员列席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一条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同志,要自觉接受派驻纪监干部的监督,支持派驻纪监干部的工作,为派驻纪监干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工作保障。

第十二条派驻二级单位的纪委书记不分管所在单位的行政等其它业务工作。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可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用派驻的纪监工作人员。

第三章干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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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派驻纪检干部的工资、福利、行政关系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管理;所需办公经费(包括办案旅差费)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解决。办公用房、办公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配备。

第十四条纪监干部的教育培训由集团公司公司纪委监察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负责。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所在单位可适当安排派驻纪监干部参加与业务相关的培训和考察活动。

第十五条派驻纪监干部的年度考核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负责。由派驻纪检干部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述职述廉,汇报其年度内履行职责和勤政廉政情况。考核结果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后,由纪委监察部汇总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送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派驻纪监干部应严格执行外出请假制度,工作日期间离开矿区,向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或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请假。

第十七条派驻纪监干部在同一单位工作时间较长时,在集团公司范围内进行交流。在同一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必须交流。

第四章工作关系

3第十八条派驻纪监组织与所在单位是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派驻纪监组织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所负责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各单位党组织和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监察工作。纪委书记(副书记、监察部长、纪监监察员)要主动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效能监察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

第十九条纪委监察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派驻纪监干部的业务指导工作,如需派驻纪监干部承办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统一部署以外的有关事项,或提供有关材料,一般事先经过本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并由委派办公室安排布置。

第五章委派原则及人员职数

第二十条设纪委的单位,委派纪委书记一名,纪委副书记兼监察部长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员一名。

第二十一条不设纪委的单位,职工人数在200人(含200人)以上的单位,设纪检监察部部长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员一名;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单位,设纪检监察部部长一名;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单位设专职纪检监察员一名。

第六章纪监干部委派主管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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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负责委派及纪监干部的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完善纪监干部委派管理的相关制度,按照集团公司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委派纪监干部进行检查、评价,聘用、解聘、奖惩以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组织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安排部署纪监干部委派相关事宜,听取委派纪监干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委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和反映各单位纪监工作情况,帮助和支持派驻纪监干部正常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负责委派纪监干部的提名和推荐,办理委派人员的调配和请销假工作,做好委派人员的后勤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负责与派驻单位联系,协调解决派驻人员的办公用房和办公设施。

第七章纪监干部职责

第二十七条认真学习,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方面的决定、政策和指示,在所在单位党政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建、领导所在单位纪监工作领导机构。

第二十八条通过参与所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以及参加有关会议,对所在单位“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5第二十九条负责协调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工作,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协助所在单位党政领导做好对计划经营、机电采供物资、质检、施工管理、组织人事、劳资财务、安全等重要部门实行效能监察,预防各类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一条加强对供货商和业务往来单位(人员)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保廉合同的签订和督察验收工作。

第三十二条做好厂务公开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按规定权限,认真调查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重要问题及时的直接向集团公司纪委请示、报告。

第三十四条按照规定按时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

第三十五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党内监督条例和《窑街煤电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等条规,对所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十六条纪监干部应自觉接受所在单位党政和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的领导,围绕生产经营开展工作。

6第三十七条纪监干部参加所在单位的党员活动,接受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八章纪监干部工作权限

第三十八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所在部门的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干部实施监督。

第三十九条纪监干部通过参加所在单位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参与重大业务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所在部门的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组织专项检查或专题调研等。涉及重要事项的,一般应当事先与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特殊情况应事先报经纪委监察部批准。

第四十条纪监组织发现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及其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必须及时向纪委监察部报告。

第四十一条派驻纪监组织直接受理的反映所在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的信访举报,一律送集团公司纪委办公室登记,按领导批示办理;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直接受理并批转派驻纪检办理的信访举报,如反映问题严重难以完成,可向集团公司纪委监察部报告。

7第四十二条对所在单位的领导班子和成员在履行职责中出现的问题,必须提出改正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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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今后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由纪委监察部及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集团公司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