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制度
人大代表述职制度
为了让人大代表更好地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责任感,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代表述职制度。
第一条
各镇(办)人大主席团(联络处)、市直各代表团要制定代表述职工作方案,按照岗位和区域分布,经代表小组推荐,确定述职代表,其他代表在代表任期内分期分批完成述职工作,接受选民监督。
第二条
代表向选区选民述职,应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代表本人思想上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和重视情况;
2、代表出席市人代会会议情况,包括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审议表决各项决定,依法选举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等;
3、代表参加人代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包括参加市镇人大组织的视察、检查、评议、座谈活动等;
4、代表为选民办实事,推动和解决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的情况;
5、代表走访选民,联系群众,向有关部门反映选民的意见和要求的情况;
6、履行代表职责的体会和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今后履行代表职责的打算等。
第三条
参加述职的代表,应根据述职的内容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述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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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述职的代表根据选民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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