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八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八项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总工会,各省级产业工会(工委):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程序,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创新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切实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和实效,加强对职工代表的管理,拓宽职工代表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渠道和途径,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省总工会制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八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并结合本单位实际,遵照执行。
附:山西省职工(代表)大会八项制度
山西省总工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运行职工(代表)大会各项程序,切实提高会议质量,进一步发挥上级工会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指导监督作用,特制订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前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
一、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会前报告的程序和内容
(一)报告时间和形式。
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须提前十五天向上一级工会组织以书面形式报告。
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含临时或专项职工代表大会),须由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小组)于会前15天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及会标;
2、会议议程;
3、行政工作报告;
4、拟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方案、议案、事项、内部重要规章制度等;
5、重要议案、方案是否提前公开以及职工讨论和征求意见情况;
6、企事业改制破产时,改制破产方案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置方案是否提前公开并向职工代表征集意见,征集意见要达80%以上;
7、职工代表比例、资格审查及结构情况;
8、其他与会议召开程序相关需报告的事项。
(二)报告回复。
上级工会组织收到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小组)“xx单位关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后,应认真审查报告的内容,作出同意召开的批复,并就不符合有关规定之处提出修改、调整的意见,必要时应直接深入基层予以具体指导处理。上级工会一般应于接到报告3个工作日内按公文管理要求编号发文回复报告单位。上级工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方式回复的,视为对企事业单位报告内容无异议且同意开会。
(三)报告建档。
企事业单位工会要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文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上一级工会组织对下一级工会上报的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书面批复意见也要建立健全档案资料,以备查用。
二、上级工会对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指导监督的内容
上级工会组织对所属基层企事业单位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含临时或专项职工代表大会)应给予认真细致的审查、指导和监督。审查、监督指导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1、职工(代表)大会各项程序是否规范;
2、职工代表的比例结构、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3、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是否落实(即:行政工作报告、企业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方案等的审议建议权,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的审查同意或否决权,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对企业领导干部民主评议监督权,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职工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4、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通过时是否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5、职工(代表)大会的议程中是否有三个报告(即:本次职代会提案答复报告和上次职代会提案落实情况的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报告,业务招待费报告);
6、职工(代表)大会是否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本单位工作会等会议合并召开(如合并召开必须分段进行);
7、会议中临时发生的其他问题等。
三、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实行分级报告制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逐级负责制。上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引导、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特别是企业改制破产时需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改制破产方案、审议表决通过职工安置方案时,主管产业(部、委、局)工会和上级地方总工会应派员参加会议并全程把关、指导监督。
四、建立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向上级工会报告制度的考核通报制
要将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纳入民主管理工作的日常考核范围内,对于企事业单位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且不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单位,上级工会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职工(代表)大会议案预告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规范运行职工(代表)大会各项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作用,切实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进一步提升职工代表大会质量和实效,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议案预告制度。
一、组织领导
由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组织安排议案预告的各项工作。
二、议案预告程序
1、企事业单位工会负责收集整理准备在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议案。议案包括:行政工作报告、企业年度计划、长远规划、经营方针、基本建设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重大投资和技术改造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改制重组破产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经济性裁员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公益金和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并报本单位党政同意。
2、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7至10天将职工(代表)大会议案印发到每一个职工代表手中,并由职工代表向本选区职工广泛征求意见。
3、工会收集整理各选区职工对议案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报党政研究。
4、根据收集整理的职工对议案的意见和建议,对议案进行修改定稿。
三、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准备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通过的议案必须真实的告知各个职工代表。每个职工代表必须真实反映本选区职工的意见。
2、及时性原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至10天必须将议案印发至每个职工代表手中,让职工代表有充足的时间广泛征求本选区职工的意见。
如发现有不按本规定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未实行议案预告的单位,上级工会要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
职工代表竞选制度
为了进一步推进企事业单位民主政治建设,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不断增强职工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进一步提升职工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确保职工代表履行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高质量完成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任务,特制定职工代表竞选制度。
一、职工代表竞选的领导机构
1、职工代表竞选工作要在本单位党组织(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的领导下,成立职工代表竞选领导组,(党委、党总支或支部)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单位行政领导、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组成。领导组要认真研究,统一安排组织实施竞选工作。
2、职工代表竞选要在本单位所在选区的职工大会上进行。职工代表竞选工作要做到“公开、公正、公平”,要增强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
二、职工代表竞选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企业各项规章制度,作风正派,能密切联系职工。思想解放,勇于创新,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支持并参与企业各项改革发展工作。
2、具有大局观念,关心本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各项民主管理活动,主人翁意识强,关心集体,热爱企业,具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在生产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3、在职工中有一定的威信,大公无私、办事公道,敢于坚持原则,敢于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能正确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4、能认真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认真完成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能向群众宣传和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较高的文字写作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三、职工代表竞选范围
l、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制工人、农民工等),符合职工代表竞选条件的均可报名参加职工代表竞选。
2、集团公司领导、工会主席、部分党政部门领导可作为代选代表下派到车间科室等选区选举产生。
3、其余各级领导干部、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职工等均参加职工代表竞选。
四、职工代表竞选程序
1、宣传发动。企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板报和各种会议,大力宣传职工代表竞选的重大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代表的思想认识,端正态度,积极支持和参与竞选工作。
2、报名。凡是符合职工代表竞选条件的干部、职工,均可向本单位职工代表竞选领导组报名并填写自荐登记表。
3、资格审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应严格按照竞选范围和条件,对报名的竞选者进行资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违纪的取消竞选资格,审查情况报公司工会审批。
4、公示。公司工会审批后,由各单位职工代表竞选领导组将审批后的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在厂务公开栏中公示,也可设意见箱、举报电话,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5、职工代表竞选演讲内容。我为什么要当职工代表;我当职工代表的有利条件;我当选为职工代表后怎样履行好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等。
6、选举。职工代表竞选领导组组织召开各选区职工大会进行选举。选举时,职工实到会人数必须是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竞选职工代表的人员在大会上进行竞选演讲和回答职工的提问,参加会议的职工根据竞选人员的演讲和答辩情况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竞选的职工代表得票数必须是应到会人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当选。各单位职工代表竞选领导组根据工会分配的代表名额,按照得票数从高到低,当场公布职工代表当选结果。
7、上报。各单位职工代表竞选工作结束后,报党委、总支、支部审核,并报公司工会备案。
职工(代表)大会“票决制”
为贯彻落实好《山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切实提高职工(代表)大会的质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的作用,为职工参政议政、自主表达意愿提供平台,体现职工代表的真实意愿,真正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特制定职工(代表)大会“票决制”。
一、适用范围
企事业单位对事关本单位发展的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案的表决,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的形式通过。
二、基本原则
1、客观公正原则。在票决中,对票决议案认真审议,确保职工代表能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个票决议案。
2、逐案酝酿原则。对票决议案实行逐案讨论酝酿,使职工代表了解每个票决议案,能真实地反映职工代表对每个票决议案的评判意愿。
3、一人一票原则。对一个票决议案,投票人只能投一票,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4、唯一意愿原则。投票人对同一票决对象,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或“弃权”作为唯一意愿。对同一票决议案表达两种以上意愿的视为无效票。不表达意愿的视为弃权。
5、超过半数原则。实到会代表必须是应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才能召开大会,表决时必须是应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才能有效。
三、票决程序
1、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正式代表人数。
2、民主推荐监票人、计票人。
3、监票人、计票人员领取、发放表决票。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职工代表要积极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无故不参加者,当月不发津贴。
3、职工代表要积极参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无故不参加者当月不发津贴。
4、在职工代表述职评议中,测评不合格票多的职工代表者减少津贴,不合格票超过30%的停发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