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各项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

各项制度的通知

各村(居、社区)、镇直单位党组织:

为扩大党内民主,充分发挥镇党代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提高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现将《**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等十项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附:《**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等十项制度

中共**镇委员会2008年12月16日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发挥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镇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发挥代表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任期制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坚持标准、改善结构,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第三条

实行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镇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镇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的改变。镇党代表在镇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镇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第四条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镇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第五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查镇党委工作报告、镇纪委工作报告;

(二)在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镇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镇党委、镇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镇党代表大会或者镇党委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镇党委、镇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镇党代表大会或者镇党委、党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

(八)受镇党代表大会或者镇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第三章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六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党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的应履行请假手续。第七条

实行代表提案制度。镇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镇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提案以十名以上(含十名)代表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并署上代表姓名,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应成立专门的提案处理机构,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和立案,并将办理意见通知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交付有关单位办理。承办单位接到提案交办件后,应及时制定办理方案,部署办理工作,并限期以书面形式答复提案代表,同时将答复复件抄送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代表联络服务工作机构应加强对提案的督办,定期将提案办理情况汇总报镇党委,并以适当形式向代表通报。第八条

实行代表提议、询问制度。镇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镇党委提出属于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镇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就党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重点问题向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提出询问。代表采用书面形式提出提议和询问,并署上姓名,由镇代表联系服务工作机构负责受理,提出处理意见报镇党委同意后,交承办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对代表提议和询问应认真办理,限期予以书面答复。第九条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受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的委托,可以在本镇对涉及镇党代表大会和镇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镇党委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镇党委的安排,可以参加对本镇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镇党委、镇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

第四章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三条镇党委建立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负责代表的联络和服务工作。第十四条

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工作经费、代表履行职责的活动经费列入镇财政预算。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按照镇党委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镇党委负责给予适当补贴。第十五条镇党委应当有计划组织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第十六条为便于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镇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第十七条

镇党委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按照党内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向镇党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及党内其他重要情况。第十八条

镇党代表大会召开前,镇党委应当征求镇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和镇下一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对镇党委、镇纪委报告稿的意见。镇党委召开会议前,可以就有关事项征求镇党代表大会有关党代表的意见。镇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党代表列席镇党委会。

第十九条镇党委对镇党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提案和建议,应当责成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第二十条

全镇各党组织必须尊重和保障镇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党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镇党委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妨碍党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党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暂停、取消和代表增选第二十一条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因出国(境)定居等原因被停止党籍,或者更新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的

第二十二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执行代表职务:

(一)组织关系迁出本镇所属范围的;

(二)调离本镇所属范围的;

(三)因其他原因需要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三条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提出,由镇党委决定,报县委备案。第二十四条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终止的,不再恢复为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因组织关系迁回或调回本镇工作等,经镇党委批准,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第二十五条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一般不补选。领导干部因工作变动,需要增补为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由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意见,征得本人所在党组织和有关选举单位党组织同意后,报镇党委批准。届中增补的党委委员,为当届党代表。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评议制度

为了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扩大党内民主,凝集党员智慧,保证党代表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党代表监督作用,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党组织自身建设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评议的对象

1、党代表根据上级组织部门的安排,听取和审议镇党委成员述职述廉报告,实事求是地对镇党委和镇纪委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对镇党委和镇纪委的工作进行评价;

2、镇党委和镇纪委班子成员向代表大会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时,可由代表进行评议;

3、镇党委也可以组织代表对有关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有关职能部门及主要负责人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题民主评议

二、评议的主要内容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镇党代会和镇党委会决议、决定精神的情况;

2、完成任期或年度工作任务情况;

3、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和工作作风情况;

4、接受党代表和群众的监督,办理代表意见、建议的情况;

5、应当进行评议的其他事项

三、代表评议结果的上报

代表评议后,要形成综合评议意见和结果,在党务公开栏上及时公布并报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

本制度由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制度

为发挥镇党代表大会代表作用,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保持党的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镇党代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镇党委会在研究以下问题时,邀请部分镇党代表参加,参与讨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一、列席代表的确定。列席党委会议的代表应对党委会议议程中讨论的工作或事项十分熟悉。具体列席人员由镇党代表联络办公室提出,报镇党委书记批准。

二、列席的议题:

1、本镇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要问题的讨论研究

2、一年一度的镇党委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生活会

3、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会议精神的传达、学习

4、镇党委政府重要制度出台的讨论、决定

5、镇党代表大会党委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议程以及其它重要事项的讨论

6、涉及选举单位重大问题的酝酿决策,需听取选举单位的意见和建议

7、党代表或代表小组提案的办理

8、其它有关重要工作

本制度由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度,更好地发挥各代表小组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上级对常任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党代表大会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的构成

代表小组是为了便于党代表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而建立的党代表组织,是党代表与党内事务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行政区域、行业系统参与或工作性质,将全镇党代表划分为十八个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由十名左右代表组成,每个代表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

二、活动的内容

1、组织代表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镇党委有关重要会议精神和文件

2、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组织代表对镇党的建设、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社会发展规划、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的确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及时开展调查研究

3、受镇党代表大会或镇党委的委托就有关问题进行视察或检查,讨论镇党委提交代表小组审议的问题,提出建议

4、听取、征求、收集党内外群众对镇党委的意见、建议和批评,讨论本代表小组所代表的区域和工作系统内有关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并以代表小组为单位向镇党委反映,必要时形成议案交镇党代表大会或镇党委

5、组织代表对各村(居、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镇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活动的目的

代表小组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是党代会常任制的主要特点之一,也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它主要围绕镇党代表大会、镇党委会的重大工作安排和部署开展活动,旨在激发镇党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管理和议党议政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党内民主,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宣传、示范、参谋、监督和桥梁作用。

四、活动的原则

1、镇党委统一部署的代表小组活动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能举行。其它活动可以按代表小组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2、代表小组集中活动每年一般安排1-2次

3、代表小组组织活动的时间、内容由正副组长协商确定,报经镇党委审批后进行

4、闭会期间应以分散活动为主,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各种场合和时间,进行相互联系

五、活动的要求

1、正、副组长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在集中活动前,做好充分准备,活动中要正确引导,活动后要有总结,不断提高活动质量

2、活动内容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增强代表揽大局、管大事的意识,增强代表的光荣感、责任感,发挥代表的参与意识,充分调动代表参加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代表的自身素质及议党议政的能力水平

4、活动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常任制的有关规定进行,遵守党的纪律,坚持党性,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五、本规定由镇党委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党内民主、凝聚党员智慧、保证代表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发挥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一、视察活动的组织

镇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部分代表小组或代表开展视察活动。

二、视察的内容

1、镇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干部的思想和状况等有关问题;

2、有关单位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3、镇党委的重要决策及重大项目开展情况;

4、农业、工业和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

三、视察的方法

1、综合视察。即在党代会召开前的适当时间,统一安排镇党代表就群众普遍关心的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视察;

2、专题视察。镇党代表可根据镇党代会议题要求或镇党委工作需要,进行专题视察;

3、就地视察。镇党代表经所在代表小组认可并报镇党委同意,可就某一问题单独或几名代表联合进行视察,视察时自定项目、自拟议案,针对本镇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实地查看,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和要求,充分反映社情民意;

4、视察结束后,要形成视察报告,上报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

本制度由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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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党代表履职档案。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及各代表小组要对代表参加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对不按要求参加活动的党代表进行批评教育并对每位党代表参加活动时的表现作出实事求是的评定并予以记载,作为党代表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

3、各代表小组要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记录,每年年底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报镇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办公室

本制度由镇党代表大会常任制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