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

一、关于选举机构

选举法规定,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成立本级选举委员会、选区工作组、选民推选选民选举小组。其关系如图:

领导领导

市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选区工作组

任命任命

领导

————选民小组

选民推选

根据选举法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12月1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任命了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

㈠选举委员会的职责(十项)略

㈡选区工作组职责(八项)

1、划分选民小组

2、组织选民学习有关选举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做好选举各阶段的宣传发动工作;

3、办理选民登记,公布选民名单,发放选民证;

4、组织选民提名、酝酿、协商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汇总选民对候选人的意见,向选举委员会汇报;

5、设置投票站,监制票箱,训练监票、计票、流动票箱工作人员,布置召开选举大会;

6、组织选民投票选举,统计选票;

7、向选举委员会汇报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结果;

8、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选举工作阶段的划分

根据市委批转市人大党组《关于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我市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具体步骤分为四个阶段:

选举日。市选举委员会决定新一届市人大代表选举日为2003年元月25日,根据选举日具体划分选举时间。

第一阶段。成立选举机构,制定选举工作方案,广泛进行宣传发动,培训选举工作人员,本阶段从2002年12月中旬开始至12月20日以前完成。

第二阶段。代表名额分配,划分选区,搞好选民登记和选民资格审查,依法张榜公布选民名单。本阶段从2002年12月20日开始至2003年元月5日以前完成。

第三阶段。提名、协商、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新一届市人大代表。本阶段从2003年元月5日开始至元月25日完成。

第四阶段。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进行代表资格审查,确认代表当选资格;筹备和召开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本阶段从2月15日开始至3月20日结束。

以上是选举工作阶段的时间、内容的划分,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乡镇人大、市直机关各选区可根据自己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具体安排时间。但要注意的问题:在工作安排中,要明确三个法定日期,即:选民名单的公布日期,初步代表候选人公布日期,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公布日期和投票选举日期。

三、代表名额分配和代表构成

我市的市级人大代表名额,在97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31次会议已确定为239名。选举法第1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经确定后,不再变动。所以我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仍为239名。这次换届有少数的乡镇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其具体名额将依法重新确定,其他乡镇仍按上届代表名额分配。

关于分配代表名额的具体测算方法。首先确定市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驻地解放军名额数和预留名额。然后将代表总名额减去上述名额,最后按《选举法》有关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给乡镇和市直机关。

代表的构成

根据市委明发(2002)11号关于批转市人大党组《关于我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按照代表的“三性”原则,合理安排结构比例。市十三届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代表各占17,干部、知识分子代表各占25,无党派人士代表占12.5,解放军代表占2.2,武警代表占0.5,其中非中共党员代表占35,妇女代表占24,少数民族代表占1.2。

四、选区划分

什么是选区。选区是指按法律规定选举人大代表的区域。选区是选民进行选举活动的基本单位,又是当选人大代表的活动区域。选区一般是按照地域大小,人口多少和应选代表名额来划定。选区是保证选民行使选举权利,选出自己同意的代表的重要条件之一。有四个特性:

1、功能具有单一性;

2、选区选举活动具有完整性;

3、选区与选区之间的选举活动具有封闭性;

4、选区的存续时间具有届期性

怎样划分选区。应坚持四个原则。①属地原则②人口原则③代表限额原则④方便选举原则

1、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总的原则应当是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民了解和监督代表,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在农村,根据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应选代表名额划分选区。人口多的一个村划分一个或几个选区,人口少的几个村划为一个选区;在城镇,人口多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可以单独划分选区,人口少的单位,可以按行业或几个单位划分为一个选区。

2、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举1-3名代表划分

3、按照“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的操作程序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两个大体相等的原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当然,大体相等不是绝对相等,绝对相等做不到,大体相等是可以做到的。这就要求在分配代表名额时,不简单地按村、居委会划分选区,而要先计算出城镇和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然后按照人口居住状况和应选代表名额去划分选区。例如,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人口数,不是选民数)是1000人,那么,10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划分为一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不够1000人的,几个单位联合划分为一个选区;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000人,4000人以上可以划分为一个选区,选举1至3名代表,不够4000人的,相邻的几个村划分为一个选区。

如何做到两个大体相等,需要划定一个量的概念,通常的做法,即上下相差不要超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25。例如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为4000人,划分选区时,可以按上限4500人,下限1000人选举一名代表。

五、关于选民登记

选民登记是国家对于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上的确认,以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选民登记,就是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做好选民登记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认真宣传选举法,使选民了解谁有选举权,谁没有选举权,便于选民监督选举

2、确定选举日。选举日由选举委员会确定。在一个市的范围内,只能有一个选举日,选举日的意义在于:一是规定选举日期,二是确定是否年满18周岁。选举日进行选举确有困难,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推后一两天,但不能提前。

3、对选举工作人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选民登记的规定、工作方法和步骤

4、按三增三减的方法进行登记。凡是上次换届选举时登记的选民名册保存完整的选区和单位,以上届选民登记名册为依据,将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从其他选区迁入的,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核查准确后,进行补充登记;将迁出本行政区域的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核查准确后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当然,没有参加乡镇换届选举的不属于市级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仍要重新登记。选民资格被确认后,发给选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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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构成破坏选举罪的四个基本特征:①客体特征:侵害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利和国家的选举制度;②客观特征:客观方面必须具有违反选举法的规定,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③主观特征: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选举工作造成危害,而有意破坏;④主体特征:主体既可以是有选举权的公民,也可以是无选举权的公民;既可以是一般的选民也可以是选举工作人员。以上是构成选举犯罪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唯一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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