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治理中的村民代表——关于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讨论

内容提要。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是村级治理中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核心。本文通过对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一般图景及例外情况的考察,认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能否发挥效能,不仅与制度建设有关,而且与特定的村庄基础有关。正是村民代表的代表能力构成了特定的村庄基础。只有通过制度建设而使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提供给村民和村干部的收益,大于建设所需要的成本,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才有良性发展的希望,其效能也才会因此增强。

关键词:村民代表会议村级治理制度

abstract: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isthecoreofthedemocraticdecision-making、supervisionandmanagementinvillage’sgovernance.bythestudyofthegeneralandexceptionalrelationshipsbetweenthevillager’srepresentativeandthevillagerandthevillagecadre,thispaperarguesthat,theefficiencyof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bearsnotonlyontheinstitutionofsystem,butalsoontheparticularelementsofvillage,whicharejustformedbytheabilityoftherepresentative;onlybytheinstitutionofsystem,whichprovideswithahigherprofitthanthecostforthevillagerandthevillagecadre,canthesystemof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gainahealthfuldevelopmentandahighefficiency.

keywords:villager’srepresentativemeeting;village’sgovernance;system

一、引论

的确,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对于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十分重要,它往往成为村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核心部分。正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如此重要,具体考察村民代表和村民的关系及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中,笔者希望以农村调查中发现的一些关于村民代表的片段,来讨论村民代表这一中心词及其组成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村庄基础,而不是抽象地讨论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

二、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一般图景

考察村民代表在村级治理中的作用,核心就是考察村民代表与村民的关系和村民代表与村干部的关系。从理论上讲,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一般都是村庄中声誉较高、素质较好的村民,村民理应信任村民代表,村民代表具有在村民中的影响力和动员能力。从我们的调查和有关资料来看,1998年《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以后,全国农村不仅普遍推选村民代表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而且推选村民代表的方式十分民主,大多采取10—15户村民共推一位村民代表的办法。因为村民之间相互熟悉,推选出来的代表大多是素质较好的村民。这是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发挥作用的重要方面。

由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不仅应该具有较高的素质,而且具有参与村务的能力。因此,在村务管理、村务决策和村务监督中,村民代表应该对村干部有着强大的约束能力,村民代表会议不仅成为决策村务的主要场合,而且成为与村干部形成对话的场合。高素质、重声誉,也懂得村务的村民代表,可以为村务决策和管理提供智慧。他们也可以判断村干部提出的村务财务报告中的疑点问题,从而判定村干部工作的好坏。村民代表因此成为村干部的智囊、监督者、合作者和评价人。

进一步说,因为村民代表是由村民选举出来,受村民信任,素质较高且声誉较好的,村民代表自然会在村民中拥有影响力和动员能力,而村民代表因为具有参与村务决策、监督和管理的足够机会,而具有与村干部全力合作协商的机会,这就可能导致如下一种结果:对于一些于村民有益、于村庄秩序有益的重大村务,村干部可以通过与村民代表的协商,形成决议,然后将此决议由村民代表宣传动员到村民中去,从而办成办好仅仅凭借村干部难以办好的事情。换句话说,村民代表充分参与村务管理、监督和决策,将大大提高村民集体的一致行动能力。经济的协作因此容易达成,比如修路建桥;违反村规民约的行动将受到比过去更为严厉的村庄压力;外来的地痞和上级不合理的摊派更可能被村民集体拒之门外。通过村民代表和代表会议这一制度设施,村庄的合作能力提高了,村民的团结程度提高了,过去办不成的事情现在有了办成的希望。其实,这个推断正是过去实践部门和学术界共同拥有的信念,这种信念不仅来自于理论推断,也为大量的实践所证实[4]。这个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也为笔者的调查所证实。笔者的调查还证实,从某种意义上,甚至是不由村民选举而由村干部任命的村民代表所组成的村民议事会,也往往具有村民。。砘嵋樗。哂械恼庵中。躘5]。

但是,以上关于村民代表会议效能的一般图景往往受到一些例外因素的影响,而使其发生作用的能力蒙有一些阴影,并造成不是因为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庄基础不充分,所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的弱化。讨论这些构成村民代表会议制度效能例外情况的村庄基础,对于深化对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认识、理解现实生活中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实施程度与效能的不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下通过一些调查实例来作这种讨论。

三、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片段

近年的农村调查中,笔者发现了大量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和村干部关系的有趣片段,本节试图通过描写这些片段,得到一个与学术界所理解的关于

村民代表会议效能一般图景略有不同的实践可能性,这种可能性不是源自制度安排不到位,而是因为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发生作用的村庄基础不充分所致。

先讲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第一个片段是1999年7月的事情。1999年7月荆门市在孙村进行村委会换届选举的试点,笔者参加了这次试点。应该说,这次选举试点是严格依法进行的:在试点之初,按照每10户推选一个村民代表的办法推选了40多位村民代表。然后,以海选的方式确定候选人。因为获较多主任提名票的候选人对于能否竞争当上村委会主任实际情况的考虑,在依预选提名票确定两名村委会主任正式候选人时,出现了主任预选得票居第2位至第4位者均不愿与最高得票者竞选,而退为村委会副主任或委员竞选的情况。这一点从选举程序上并没无问题,村民代表也参与过确定正式候选人的讨论,知道这样并无不妥。但问题在正式选举投票前一天发生了。一个村民小组的3个村民代表告诉参与选举试点的负责人说,他们村民小组的村民认为在确定正式候选人时做了假,即不应让居主任候选人第5位者与第1位者竞选村委会主任,而应让第2高票与第1高票竞选。他们因此决定不参加选举,除非市里参与试点的领导当天晚上可以到组里解释清楚此事。我们问村民代表,为什么他们不向村民讲清楚此事。一个村民代表倍感委屈地说,你哪里讲得清。虽然我是他们选的代表,但他们根本不相信我们。前几天我被他们选为代表,参加村里召。。拇迕窕嵋橹。螅。潮懵蛄艘桓鑫鞴匣厝ィ。陀写迕袼滴艺飧鑫鞴鲜谴謇锓指。颐谴。淼模。乙辉俳馐停。挥腥讼嘈拧R郧肮叵狄恢焙芎茫。凰。茄∥。。砻患柑欤。叵稻捅涞霉止值牧恕R惨虼耍。颐窍蛩。墙馐腿范ㄕ。胶蜓∪说某绦颍。。歉。静惶。。抵幌嘈攀欣锏牧斓肌5诙。煺。窖【偈保。飧龃迕裥∽榈囊恍┐迕袢匀槐欢。辈渭恿送镀薄Q【俸蟮牡谌。欤。颐侨プ龈霰鸱锰福。迕裣嘈盼颐堑慕馐停。。。遣幌嘈耪虼甯刹浚。膊幌嘈糯迕翊。怼5娜罚。侍獾墓丶。谴迕癫⒉幌嘈潘。歉崭昭【俪隼吹拇迕翊。恚。挥腥四芄淮。泶迕瘢。迕癫幌嘈湃魏稳恕。nbsp;第二个关于村民代表与村民关系的片段发生在向村。2000年5月笔者到向村做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补充调查,刚好向村3组和4组为山界发生纠纷,村干部决定调解这场纠纷。因此让3组长和4组长召集各自村民小组的代表进行现场处理。4组长去找1999年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结果,没有一个村民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耗费这个时间,4组长只好找了几个原来当过村干部的老党员参与与3组的山权谈判。山权谈判不成,但年轻的4组长因为全组竟没有一个代表愿意为组里的事情花费一点时间而气得不行,他要求村支书当天晚上到4组召开小组会议,现场改选村民代表。支书说,村民代表也是一选三年的,你怎么可以说改选就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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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见王振耀等:《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社会出版社1995年版;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5]参见贺雪峰。“村务决策中的村民参与”,《调研世界》1999年第7期。

[6]以上四个片段均见贺雪峰主笔。《遭遇选举的乡村社会——荆门市第四届村委会选举观察》一书。即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