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代表推选制度
一、村民代表的推选按照村内人口分布情况,每5-15户推选1名的原则,每村代表总数不得少于30名,村民代表的推选以组为单位,由有选举权的村民或户代表推选产生。本村范围内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支委、监督委成员可以通过《村选举办法》规定推选为村民代表。提倡和引导党员依法当选为村民代表,非村两委会(支委、监督委)成员的村民代表比例应占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中女性应有一定比例。
二、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可连选连任。村民代表任期内因故退出的,应由其代表的村民按原来的推选方式进行补选。补选的村民代表任期至本届村民代表会议届满时为止。
三、村民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居住在本村,年满18周岁以上,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村民。
2、具有一定的思想政治修养,能够公道正派、主持正义、遵纪守法、不徇私情等。
3、具有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对本村的重大问题有研究、分析、判断,敢于发表意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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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候选人得票数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或户代表数的半数以上的,以得票多者当选,如第一次投票未超过半数,则需进行第二次投票,仍未有超过半数的,以得票多者当选,但须达到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5、向当选代表颁发证书,确立代表的法律地位。
6、村委会应当在推选村民代表的当日或次日向全体村民公布、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一式三份,一份报区民政局,一份报乡镇人民政府,一份留存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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