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人大与民行检察的监督合力推进和谐社会发展
引言
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向人大联系汇报,接受人大监督,是所有国家机关的法定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单位对此不够重视,很少用尽人大监督权。民事行政检察权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当前其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也不明显。如何确保人大的核心地位。如何提高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能力。笔者认为,在现今条件下,人大应与民行检察加强监督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正文
胡锦涛总书记曾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了一个描述,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全社会各种力量的共同努力。人大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自成立以来就发挥着其独特的监督促进作用,为共和国的现代化建设保驾护航。尤其是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工作指针之后,人大的作用更加凸显,人大的地位和意义也引起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一、人大的历史作用和地位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形式。它在组建国家政权,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带领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方面都做出过重大的历史贡献。
如今,坚持和发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尤其是在发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制定法律法规、产生其他国家机关、领导层的重大人事任免、决定全国和地方的重大问题、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的实行等方面的作用时,人民代表大会仍处于最高的地位。目前,人民代表大会在集中全国各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实现国家机构的集中统一领导与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过程中,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二、人大监督的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
根据宪法的规定和授权,人大主要发挥两种功能:立法和监督。但事实上,人大往往只发挥了立法这一方面的作用——这在每年一度的人大会上可以看到——相比而言,监督功能就势单力薄多了。“人大监督太虚了。”一些群众这样反映,“就是开开会、听听报告,检查也不过是走马观花、光说好话。”监督工作并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这是人大监督面临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李鹏委员长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第一次提出: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明确提出:要把监督工作放在与立法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改进监督方式,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实效。但如何才能让人大监督收到实效。这是目前实务界普遍思考的问题。
三、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优势和发展方向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作为检察机关的职能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担负着实施民事行政法律监督、惩治司法腐败的神圣职责,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充满公平正义、生机勃勃而持续井然的社会。只有坚持公平正义,才能够确立社会生活的主流价值观和合理规范的社会关系。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听民声,察民意,感民情,对裁判不公的案件依法监督,解民忧,申民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矫正失衡的正义;通过查办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惩治司法腐败,在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创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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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五、结语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五十周年大会上强调,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坚决纠正以言代法、以情枉法、以权压法的问题,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人大要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监督目的,增强监督实效,就要进一步加强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合作,健全监督机制,完善监督制度,增强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支持和督促它们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办事,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任重而道远,尚需不断地完善;但可以肯定的是,构建社会主义社会已经为人大监督开创了一个发展契机,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力量整合,将使人大监督又迈出坚实的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