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村民代表的职责与履行

张沛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第21条之规定:“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这是村民代表推选产生的法律依据。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推选的代表组成,是村民会议的重要补充形式。在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领导下,遵循民主、合法、代表民意的原则,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可是,《组织法》没有具体的条款明确规定村民代表究竟有哪些职责。但是我们可以从《组织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以及村民自治的实践活动中,可以明确地看出或归纳出村民代表有八大职责。

一、村民代表的职责作为一个村民代表,首先就应该明确自己有哪些工作职责。然后才谈得上如何履行村民代表的职责。我认为,村民代表的主要职责有以下八个方面:

1,组织村民学习法律、政策和科技。组织村民认真学习、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带头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带领村民学科技、用科技,协助村委会做好村民在科技、政策和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为村民排忧解难,努力实现农民增收。

2,积极参与村或村民小组的活动。积极参加村或村民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应邀列席村民委员会及村里召开的有关会议。协助村委会做好本村本组的社会治安、矛盾纠纷、计划生育、困难户的脱贫或解决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等村务或组务工作。

3,重大事项决定权。根据全国各地的实践经营,村民代表会议可以根据村民会议的授权,审议或决定本村的重要事项:听取并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经济发展情况报告;讨论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草案,然后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审议修改村委会拟订的各项制度;审议公共事务、公益事业等重大事项;推举产生村务公开各类监督小组成员等重要内容。

4,对村委会成员民主评议和监督。每年对村委会成员的政治表现、科学发展、工作作风、工作实绩、清正廉洁、带头作用等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村委会的财务收支情况和村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查;对村规民约等本村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代表会议由村委会负责召集。会议的时间一般分为定期召开和不定期召开两种形式。

15,罢免权。《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就要求村民委员会成员一定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工作,兑现诺言,服务村民,遵纪守法。

6,提出议题。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时,村民代表有权对村务工作、财务收支、土地承包、群众利益和民主法制建设等重大内容提出动议或议案,并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有关成员给予说明、解释和答复。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该有专人记录,以便存档备查。

7,反对迷信和邪教,要相信科学。制止农村各类封建迷信活动,教育村民相信科学,反对和禁止邪教组织的活动,禁止各种形式的赌博活动,搞好农村普法教育,逐步提高农村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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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充分行使权力,反对迷信,相信科学,弘扬正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公民或村民代表很多权利,既然手中有权,就要充分行使权力,例如村务中的重大事项决定权、民主监督权和罢免权等等,否则,就是失职或不称职,辜负了村民的期望,村民们的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因此,《组织法》和人民群众要求村民代表必须充分行使权力,为老百姓说真话、办实事。引导和教育村民反对迷信,相信科学,反对邪教,禁止赌博,讲文明,树新风,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自己应用的贡献。

6,坚持原则,主持公道,敢于批评,荣辱与共。只要是违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都要批评、检举揭发和纠正;只要是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都要查清事实、主持正义,建议和监督村两委班子及时纠正、解决,确实维护群众利益不受侵犯。同时,村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和组长都要树立荣辱与共的思想。什么叫荣辱与共。荣是光荣,辱是耻辱,也就是说,村级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快与慢、好与坏与,富与穷与村民代表都有直接关系。

(作者单位: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