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材料5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
职工(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材料(5)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暂行办法
(草
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实业发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常任制是扩大工会民主,实现工会组织的群众化、民主化的基本要求,是代表履行职责、开展活动,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实行代表常任制,有利于工会代表在任期内更好地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有利于工会组织更好地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工运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会代表
第四条代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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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公司及各子公司(区域管理中心)的工会会员;
(二)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在日常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一定议事能力;
(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中有较高的威信。第五条代表的选举产生。代表根据公司工会委员会分配的名额,在广泛征求各选举单位会员和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由选举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暂行规定选举产生。
第六条代表的资格确认。各单位依法选举产生的公司工会代表,由选举单位党组织研究上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并在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上通过确认,其代表资格在本届任期内有效。
第七条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选举一次,任期从每届工会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起至下一届工会代表大会召开时终止。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代表受选举单位会员的监督。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推选的代表,但须经选举单位半数以上工会会员通过。
代表实行替(增)补制。代表因工作变动或退休等原因需要替补时,由选举单位工会提出免去其代表的建议,同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因工作需要新单位编入或原有工会组织因组织体制发生变化,需要增补代表时,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增补名额,确—2—
定代表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提出代表人选,报公司工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在下一次代表大会上予以确认。
第八条代表的基本职责:
(一)参加公司工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公司工会财务工作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公司工会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各项议题,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二)选举和罢免公司工会委员会委员、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组成人员;
(三)参与公司工会委员会组织的重点工作和会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调研、检查和评议等活动;
(四)与会员保持密切联系,注重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公司工会委员会反映,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努力为工会组织更好地履行职责建言献策。
第九条代表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公司工会代表大会,有权参加公司工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在公司工会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有权对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条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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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二)遵守公司工会代表大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公司工会委员会的领导,自觉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因事不能出席代表大会,应在会前请假并获得批准。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无故缺席或中途擅自离开代表大会的,视为代表职责不作为,由公司工会委员会提出免去其代表资格的提案,经大会审议通过后确认,其选举单位在本届内不再增补新代表;
(三)密切联系会员,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贯彻和模范执行公司工会代表大会和工会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会议精神,团结并带领会员努力完成公司及公司工会代表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三章代表大会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司工会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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