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努力创新 做好新型人大工作

父母对儿女的成长呕心沥血,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不少的父母为了孩子读高中上大学,倾注了全部心血,有的还负下了累累债务。然而,不少的父母到了自己成了老年人,却得不到孩子们的赡养和回报,传统的敬老、爱老、养老的美德在相当一批年轻人思想意识上越来越淡化,特别是有几个儿子的家庭,父母好不容易将孩子扶养成人,帮孩子成了家立了业,但自己的

生活来源却无着落,有的帮孩子建了楼房,自己却还住在破旧的土房偏屋里,孩子们享受着现代生活,而老人的生活水平还停留在六七十年代。尤其是孩子多的老人,相反得不到应有的赡养,无足够的衣被,无零用钱,身上的衣着,床上的被絮都破烂不堪,冬夜被寒冷缠绕,夏夜被蚊虫叮咬,有的甚至无基本数量的柴米油盐,过着十分艰辛的生活,比起由政府供养的无儿无女的“五保”老人,真是天壤之别。

为了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社会美德,使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真正保障,我们在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过程中,建议要着手抓好和引导做好以下工作。

一、儿女成人后的分家问题

当主持公道,积极加予引导,尤其是要考虑好儿女分家后老人的权益保障问题。对此,本人根据多年来观察到、接触到的儿女分家后出现的老人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的问题,提出以下思考和建议。

1、儿女分家时,必须给老人留足必要的居住、生产、生活资料,这部分财产和生产生活资料,待老人全部去世后,再一次性处理,反对分家时将老年夫妻也分开(老人要求分开的除外)

2、儿女分家后,老人在一边单独生活的,剔除老人自身收入以外的必需生活费用和实际医疗费用,应由儿女均摊支付,或者根据儿女家庭经济及负担状况,侧重侧轻摊付,并在约定时间内向老人分期或一次性交齐,医疗费用应及时支付

3、老年夫妻都健在,并分别随儿女居住生活的,其生活费可分别由随跟儿女负担,但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儿女们共同承担

4、老年夫妻中有一个老人去世后,健在的一个老人的生活费、医疗费应由儿女们共同负担(不论健在的老人跟哪个儿女在一起居住生活),直到该老人去世为止。弟兄姊妹之间也要相互关照,条件好的应多承担一些。

5、儿女分家时,老人生后的安葬任务,可以直接确定到儿女个人,老人去世后各负其责

6、老年夫妻还有健在的上辈老人,而老年夫妻的生活来源和医疗费是靠儿女们提供的,在此情况下,老年夫妻的上辈老人的生活和医疗费用,应由上辈老人的全部孙儿(含外孙儿)摊付

7、在对待亲生老人的赡养上,儿子、女儿,孙子、孙女都依法负有责任和义务。不能以上门为婿、出嫁为媳而推诿。

二、加强精神文明和传统美德教育,形成敬老养老的良好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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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能力对亲生老人提供赡养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不孝子女,建议政府和相关部门对这些不孝子女从行政上、经济上采取措施给予制裁,以达到既教育其本人又警示全社会的效果。

总之,在现阶段,由于缺乏教育和社会滋生的原因,儿孙满堂的老年人尤其是农村、集镇老年人生活无着落、医治疾病无着落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已严重存在,有的儿女甚至连老人

10几元钱的合作医疗门诊费也不给老人享受。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精神上受到很大打击。这已成为当今社会上不容忽视和小视的一个大问题。深入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绝不能再只是说说而已,纸上谈兵了。为了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申张正义公平,建议党政领导人,应当真正可怜这批老年人,采取一些过硬措施,为老年人实实在在做一些排忧解难的工作。让他们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基本愿望。从而告慰这批为社会主义建设,为祖国抚养下一代的,辛勤劳累了一生的,可敬可爱可怜的老年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