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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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将司法建议工作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协助被建议单位预防法律风险、修补管理漏洞,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司法建议分为个案建议、类案建议、综合建议三种类型。个案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类案建议针对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
3.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10)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4.司法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对象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提高司法建议书撰写质量
5.司法建议书是司法建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司法建议书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回函邮寄地址。
6.司法建议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司法建议书应表述清楚、措词得当,确保司法建议书易被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受,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三、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
8.司法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法院应明确司法建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专人负责本院司法建议工作。
9.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类案司法建议书、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要进一步加大类案建议和综合建议的工作力度。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必要时可先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向政府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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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建议书一般应由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发送。基层法院拟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报送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审核。
对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发送司法建议时,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不得与二审处理意见和结果相抵触。
11.司法建议书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1)司法建议涉及多个单位,需要由其上级单位配合协调、督促整改或统一部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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