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面临的挑战与对策

人大组织制度从1954年我国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经过40多年尤其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的不断发展完善,已经形成了一套与我国政治体制相适应、较为完整有效的人大组织体系。与此同时,随着我国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人大工作的深入开展,人大组织建设也日益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与新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和着力解决这些新情况与新问题,不仅关系到能否从组织上充分保证和推动人大工作的创新发展,而且决定着人大组织制度功能进一步发挥的程度。

人大组织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组织体系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人大组织体系的构成及其特点,对于我们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加深对人大组织制度的理解,丰富和促进人大的组织建设工作,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十分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人大组织体系的构成

人大组织体系与人大制度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人大制度实际上是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自身的性质、地位、职权、作用等方面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制度系统,主要包括人大组织制度、人大选举制度、人大代表制度和人大活动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它不同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关系。另一方面,人大组织体系是人大制度系统赖以运行的组织基础,从内容上看,它主要由组织机构和组织成员两个部分构成。人大选举制度和人大代表制度贯穿在这两个部分之中,或者说是这两个部分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因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看作是人大组织体系的应有内容。

人大的组织机构主要有五种形式。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二是人大常委会,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大部分职权;三是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四是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由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或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五是工作机构,包括工作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等。此外,还有大会主席团和主席团会议、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等临时性组织以及代表小组等非正规组织形式。

人大组织成员是人大组织机构的主体,主要由三方面的人员构成。一是人大代表。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的方式依法产生。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二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委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并通过选举的方式进入专门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担负一定的职务与职责;三是人大机关干部。机关干部是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人员,其领导成员一般通过任命、选举或竞争上岗的方式产生。人大机关干部是人大组织成员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人大组织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人大组织体系的主要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民民主制度,人大组织体系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在性质上与其他组织形式存在着很大差别,在组织构成和组织形式上也有着自己的显著特点。具体地说,人大组织体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人民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组织形式。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人大行使职权的重要组织机构,都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并可以依法罢免其成员。民主选举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组织体系人民性特点的直接而具体的体现。人民性是人大组织的本质性特点。

第二,国家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既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具体组织形式,又是国家机器的重要代表和标志。立法是国家权力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将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愿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转化为法律法规,从而规范和指导人们的行动。人大组织体系中的其他组织形式和组织活动也都具有某种国家公共权力的色彩,而不是一种私人现象。国家性是人大组织区别于其他许多组织的一个重要属性。

第三,法定性。人大各级各类组织的性质、职权、组成和活动方式等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专门委员会都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依法选举产生。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工作机构的设置虽然没有作详细的规定,但是明确要求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和其他工作机构。各级人大常委会成立的办公厅、研究室、法制工作室等工作机构,都是这一法律精神的进一步展开和具体化。法定性是人大组织的一个显在特征。

第四,权威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我国国家政权体系中处于基础和主导地位,享有崇高的权威。其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审判和检察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们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选举任免权等,都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意志进行的,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和极大的权威。权威性是人大组织相对于其他国家组织的一个重要特性。

人大组织建设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人大组织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凝结和反映着几十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组织建设所取得的成就与进展。在取得这些成就的同时,人大组织建设由于受体制、文化观念和事物发展客观进程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与制约,也遇到了许多亟待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的设置不规范,科学性原则体现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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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研究解决人大组织建设中存在的矛盾与问题,取决于多方面的条件和因素,需要做长期艰巨的努力和精心筹划。在现阶段,非常关键的一条,就是要正确分析和权衡各种矛盾和问题的轻重主次,着力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锲而不舍地逐步破解人大组织建设中的重点矛盾和突出问题。综合分析比较当前人大组织建设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从人的因素来说,归结到一点就是组织成员的数量与素质问题。解决这一问题,最主要的是要从两个方面加以展开。

一方面,要在科学测算和严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人数,逐步实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专职化。建立在合适人数基础上的专职化是提高代表和委员素质的治本之策,其他途径如优化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结构、扩大代表选举的差额数、改进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与介绍方式、加强对代表的培训等,只有与合适人数的代表与委员专职制这一条件相结合,才能产生应有的效果。代表和委员的人数经科学确定以后,除非发生重大人口变动,否则应保持相对稳定。从长远的眼光看,还需要研究考虑最终实现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和常委会委员的并轨合一,以彻底避免代表和委员专职化以后,两者之间出现的不必要的法律地位差异甚至冲突。

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培养一支面向未来,富有效率,充满活力,充分体现民主、法治和科学精神,知识与年龄结构合理,爱岗敬业,作风优良,人员编制适中,具有较高水平的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尤其是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实施人大机关干部队伍建设的人才战略和能力战略。在与党政部门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要通过双向交流、挂职锻炼、竞争上岗、招考招录、改善待遇等多种方式,为人大机关干部的成长发展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地方人大要重点从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分析研究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领导管理能力、表达能力等五个方面着手,全方位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能力建设,为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创造坚实的组织条件。(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