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人大选举制度的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从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制定实施以来,我国人大选举制度在政府和政治领导人的产生以及赋予其政治权力的合法性,代表民意、集中民意、表达民意,对当选者及其承诺政策实施预警监督,缓和社会矛盾、解除社会危机、维护社会安定,促进政治社会化和整合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然而,随着政治体制的

深入改革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现行人大代表选举制度所显露出来的缺陷越来越明显,影响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本文将在考察选举制度的历史进程的基础上,分析我国现行人大选举制度所存在弊端的表现,提出如何解决这些弊端、完善我国人大选举制度的一些构想。

一、选举制度的历史演进

选举现象最早见于古希腊,全盛时期的雅典城邦中每个公民在公民大会中都有选举权,每个公民都有可能被选为议事会的成员。现代选举制度是资产阶级革命以后才出现的。西方近代选举制度是伴随资产阶级议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同封建势力的反复斗争的过程中,在继承和借鉴古代社会选举制度的基础上,为适应资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和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逐步产生的。西方现代选举制度已较为发达和完善,其基本原则主要有普遍性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选举原则、自由选举和任意选举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广大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民当家作主、权力属于人民的国家政权本质,决定了现有人民代表选举制度。因为尽管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特点,决定了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实行间接民主的人民代表制。

我们的民主选举可溯及到土地革命时期的工农苏维埃政权的选举,但形成为一种制度则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两部选举法。第一部选举法是1953年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类型的选举法。该法明确规定了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原则,从而正式确定了当代中国的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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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的代表受时间、精力、能力的限制,4%的代表不愿得罪人,4%的代表职责意识不强。《选举法》中加大了对破坏选举活动的制裁,规定了在选举过程中犯有违法行为的,当选无效。但对当选后无所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选举偏重的究竟是过程还是结果呢。目前的选举制度给人的感觉是要求代表们“不求无功,但求无过”。

2、对人大代表资格条件的规定较为笼统。《选举法》中对代表应具备哪些条件缺乏具体要件,只是笼统地规定了年满18周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就造成了部分代表素质不高。在肯定大部分代表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一部分的代表文化素质偏低,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理论水平也不高。对现代知识了解掌握“浅”“窄”“乏”的情况较为突出。这对提高立法素质,有效进行法律监督而言无疑是空中楼阁。更有甚者,一些人将人大代表仅仅当作一种荣誉称号或是自己的政治资本,在此掩盖下作出违反法律的事,极大损害了人大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3、缺少竞选环节。长期以来,信息不畅通、缺乏透明度,对于代表候选人“只知其名,不见其人”是选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了“选举委员会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