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代表接受选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引题:代表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代表法》第五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作此规定,是为了防止人大代表改变公仆地位,防止人大代表可能发生的违法乱纪、意志衰退、脱离选民、脱离群众,不对选民负责,甚至以权谋私等。选民通过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使我国的权力机关

的组成人员置于全体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督促代表自觉实践“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督促代表加强学习,改进工作,弥补不足,更好地发挥作用。该条规定对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民代表作用起着具有非常重要、积极的意义。但我们在基层人大工作的过程中发现,人们对人大代表应享有的权利一般比较重视,而对其应尽的义务,特别是应接受选民监督更容易忽视。对代表的监督在方式、范围、程序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广泛的、有效的监督,还缺乏完整系统的经验和做法。我们通过调查发现,大多数选民对代表发挥的作用不够了解、不够满意,人大代表也很少向选民传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情况,有的代表对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宣传少;走访选民了解情况少,在本月中提出议案、批评、意见、建议少;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少;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动工作少。同时,有相当一部分代表还认为自己所在代表小组活动开展形式比较单一,活动内容不够丰富。

以上情况表明,重视和加强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是当前人大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否则,将影响人大工作的开展和加强,影响人们对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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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督机制不全。《代表法》中除第五条规定代表应接受选民监督外,在监督内容上、监督程序上、监督手段上未作明确规定,致使“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一手段很难落到实处,在现阶段的实际工作中,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往往是由于代表违法乱纪,直至触及了法律才被认为在罢免之列。而对没有触犯刑法的代表,不管他是道德品质低下、作风不正、政绩平平、甚至有失职、渎职之嫌,也可以任其存在,允许其“混”到任期届满。在具体操作上“罢免”或“撤换”等手段由于程序不明,选民与选民之间的沟通渠道、反馈渠道不畅,选民居住地分散,户口与居住地分离等原因,从而使这些手段极少运用。同时,因广陵区人大构成的特殊性,我们区人大在实际工作中缺少对代表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服务,从而使监督虚化、淡化,长期以往,便产生了不良循环,选民不监督代表,代表不接受选民的监督也就成为了习惯。

三、解题:建立和完善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机制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依法民主选举产生的,他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人民的公仆,是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