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能力建设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指出,全党要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对国际局势和处理国际事务五个方面的能力。这是非常高瞻远瞩的。在实践中努力提高这五个方面的能力,尤其是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
、规范化和程序化”,不仅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而且也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执政地位。这对提高地方人大的监督能力,实现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发挥其在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理性地审视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现状,展望未来,不得不引发我们的一些思考。
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必要性
监督。“监督”一词,《辞海》解释为“监察、督促”,也就是查看、督责、催促的意思。政治学意义上的监督,是指权力主体对权力承担者的必要制约,是一种规范政治权力运行方向的行为方式,具有更深层次的意义。人大的监督,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宪法、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国家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强制性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和处理。在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的监督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属“最高层次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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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加强地方人大监督能力建设,以制度建设为核心,以规范运作为基础,以健全程序为抓手,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在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的新形势下,显得尤为必要,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
(一)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人大的性质、地位决定的。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国家机构体系中属于首要地位,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乎其上,也不能与之并列。正是由于这种地位,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有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及其他权力。人大行使的监督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人民权力的体现,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宪法、法律规定政府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负什么责。正是由于政府是通过行使行政权力将与国家和人民利益直接相关的宪法、法律付诸实施的,因而主要是负法律之责,负政治之责。即政府行为及其后果,要与国家的宪法、法律,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保持一致,与人民的利益、意志保持一致。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其目的就是为了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和保持这种一致性。这既是强化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途径,也是体现人大地位、性质的根本要求。
(二)实现地方人大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在新的历史时期,不断提高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和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