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新时期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1)
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加强新世纪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川委发[2004]2号),切实加强我市社会主义**政治建设,逐步实现政治协商、**监督、参政议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现结合我市政协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切实加强党委对政协工作的领导
第一条
把多党合作和**党派工作纳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政治协商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党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中共什邡市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应两次专题研究人民政协工作。
第二条
党委积极支持政协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进行政治协商;对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积极支持政协开展视察、考察和调研,反映社情民意,密切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
第三条
市委主要领导每年应有1—2次到政协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政协工作中的问题;对人民政协反映的重大社情民意应亲自阅批。
第四条
市委、人大和政府应分别有一位党员领导干部联系政协工作。市委常委、政府常务会议成员,应分别联系1—2名党外人士,同他们交朋友,经常倾听他们的意见。
第五条
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列席市委书记会议和政协领导同志列席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并形成制度。
第六条
政协全委会期间,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应到委员小组会上听取意见,接受咨询。
二、积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
第七条
市委应坚持对重大决策要在党委决策之前、人大通过之前、政府实施之前,主动与政协协商或征求意见的原则;坚持制订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要先协商后决策,对重要的人事安排和人民群众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先协商后决定,对平时出台的重大政策和法规先协商后定案的原则。
第八条
政治协商是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主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b
参政议政是政治协商和**监督的拓展和延伸。参政议政的内容与形式除第八、九条规定的以外,还包括人民群众关心、党政部门重视、政协有条件做的课题,组织调查和研究,积极主动地向党政领导机关提出建设性的意见;通过多种方式,广开言路,广开才路,充分发挥委员专长和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献计献策。
第十一条
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措施,如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社会经济发展计划、地方性法规草案等,要征求政协、**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政府负责人可应邀参加政协常委会议或其他重大协商活动。
第十二条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政协机关干部要纳入整个党政机关干部的交流的序列,合理流动,做到有进有出,在培训、教育、使用和提拔上同党政机关一视同仁,以保持政协机关的活力。
[1]
[2]